新加坡对虚拟货币或数字代币的规定

(一)新加坡对虚拟货币或数字代币的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新加坡仅是对数字代币的发行较为开放,但却不支持虚拟货币作为流通货币。新加坡明确区分了数字代币(Digital Token)和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认为虚拟货币是数字代币的一种特定形式。

1.虚拟货币非货币或证券

2014年新加坡税务局(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IRAS)发布了《IRAS虚拟货币指南》(IRAS Virtual Currency Guidance),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为“货品”而非“货币”或“证券”。使用虚拟货币购买实体货物或服务将被视为“货品交易”,需要缴纳7%的商品增值税,同时对虚拟货币交易中获得的利润也需要纳税,但若企业将虚拟货币作为长期投资,则相关收益会被视为资产。在新加坡,资产并无对应的资产税,因此无须再额外纳税。

2.数字代币适用证券法

但是数字代币的应用远不止于虚拟货币,因此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于2017年8月1日清楚阐明“如果数字代币可以视为MAS负责管理的《证券与期货法》下所监管的产品,那么数字代币的发售或发行必须遵守《证券与期货法》”,并发布《数字代币发行指南》(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

3.数字代币发行相关法律法规

代币是否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需要首先判断代币是否具有证券性质,如果具有证券性质,就必须根据现行《证券与期货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SFA)的规定来准备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材料并需要具备相应的牌照。如果代币不具备证券性质,则除了新加坡极为强调的反洗钱、反恐合规问题,其他方面基本处于没有法律法规监管的情况。但是即便代币被评估为具有证券性质,也有三种豁免的情况:代币发行为小规模的(少于500万新币),或代币属于私募型的但募集对象少于50家(位),或募集对象是机构投资者。具体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数字代币发行指南》主要规定如下。

如果数字代币属于SFA中定义的资本市场产品,那么此类数字代币的发售或发行可能会受到MAS的监管。资本市场产品包括任何类型的证券、期货合同以及用于杠杆式外汇交易的合同或协议。MAS将审查数字代币的结构与特征,包括数字代币附随权利,从而确定数字代币是否属于SFA中定义的某一种资本市场产品类型。

MAS注意到,数字代币的发售或发行过程中同时会涉及以下一种或多种类型的中间机构:

①运营平台的主体,一个或多个数字代币发行人可在此类平台上进行数字代币的首次发售或发行(首次发行平台);

②就任何数字代币提供财务建议的主体;

③运营数字代币交易平台的主体(交易平台)。

在新加坡运营被视为任何类型资本市场产品的数字代币首次发行平台的主体,可按SFA规定开展一项或多项受监管的活动。凡在任何受监管活动中开展业务的主体,或声称开展此类业务的主体,除非另获豁免,必须按照SFA规定持有此类受监管活动的资本市场服务牌照。

在新加坡就任何属于投资产品的数字代币提供任何财务建议的主体,根据《财务顾问法》(Financial Advisors Act,FAA)规定,必须获得该类型财务咨询服务相关财务顾问牌照,或按规定免于持牌。

在新加坡设立或运营被视为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数字代币相关交易平台的主体,可以开设或经营市场。开设或经营市场的主体,或声称其经营市场的主体,除非另有规定,必须根据SFA规定,获MAS审批成为获批交易所,或由MAS认定为受认可的市场运营主体。

MAS的《反洗钱与反恐怖主义融资通知》可适用于数字代币发行,即数字代币发行不得为洗钱、为恐怖组织提供资金支持。此外,MAS有意制定了一套全新的支付服务框架,用于防范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换或兑换相关的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的规则。

(2)《财务顾问法》(FAA)第2部分第6条规定:

(1)任何人不得就任何财务咨询服务在新加坡担任财务顾问,除非符合以下情况:

(a)该人获得了财务顾问执照,有权进行该财务咨询服务;

(b)该人是免牌财务顾问。

(2)就第(1)款而言,如果某人从事任何旨在或可能诱使新加坡或其他地区的公众使用其所提供的财务咨询服务的活动或行为,不论该人原本是否仅旨在或可能仅试图在新加坡境外产生上述影响,这个人都应被视为在新加坡担任财务顾问。

(3)在决定某人是否从事任何旨在或可能具有第(2)款所述效力的活动或行为时,须参照管理局所列明的考虑因素。

(4)任何人违反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最高75000美元罚款或最高3年监禁或两者并罚,如属在定罪后继续犯罪的,则可处以每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罚款最高7500美元。

因此,若数字代币属于投资产品,则提供金融建议的人士必须依据FAA获得该类型财务咨询服务相关财务顾问牌照,或按规定免于持牌。

(3)《证券与期货法》(SFA)第13部分第239-309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例如,第240条有关招股说明书和简介声明的要求如下。

(1)任何人不得提出证券发行,除非这个发行是——

(a)在招股说明书中列明或附有:

(i)该证券发行是根据第243条编制;

(ii)该证券发行已按照第(4A)款签署并已向管理局提交副本;

(iii)由管理局注册。

(b)符合管理局声明的规定。

(2)向管理局提交初步募股书,须被当作已向管理局提交招股说明书。

(3)第(2)款所述的初步募股书必须载有管理局所要求的资料和招股说明书所列明的所有资料。

(4)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证券发行可以在招股说明书的摘录或简略版本(在本节中称为简介声明)中而不是招股说明书中提出或附带,如果:

(a)有关该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是根据第243条编制的,而简介声明则是按照第246条编制的;

(b)招股说明书的副本及简介声明的副本[均已根据第(4A)款签署]已提交给管理局,并且招股说明书不迟于简介声明提出;

(c)招股说明书及简介声明由管理局登记;

(d)招股说明书可在简介声明所指明的时间及地点任意获取。(https://www.daowen.com)

(4A)向管理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或简介声明的副本须被下列人员签署——

(a)提出证券发行的是发行人(证券发行人指的是发行和销售证券的公司、政府机构及其他实体):

(i)如发行人并非政府机构,则由发行人的每名董事或同等地位的人以及发行人中被提议为董事或同等地位的人签署;

(ii)如果发行人是政府机构发起的实体,则由该政府授权签署招股说明书的官员签署。

(b)凡提出证券发行的是个人而非发行人:

(i)提出发行的不是国家政府,

(A)由提出发行的个人签署;

(B)如果发行人是由该提出证券发行者的一个或多个关联方,或由该提出发行者及其一个或多个关联方控制的,由发行人的每名董事或同等地位的人以及发行机构中被提议为董事或同等地位的人签署。

(ii)如果发行人是一国政府,则由该提出发行者签署。

(c)凡提出证券发行的人是实体(并非政府机构)而非发行人:

(i)如果发行人不是政府机构,

(A)则由该实体的每名董事或同等地位人士签署;

(B)如发行人由该实体的一个或多个关联方,或由该实体及其一个或多个关联方控制,则由发行人的每名董事或同等地位人士,以及发行人中被提议为董事或同等地位的人签署。

(ii)如果发行人是政府机构,则由该实体的每名董事或同等地位人士签署。

(d)提出证券发行的是政府机构而非发行人:

(i)如果发行人不是另一国家的政府机构,

(A)由提出发行的机构中获得授权签署招股说明书的官员签署;

(B)如果发行人由该提出发行的政府机构的一个或多个关联方,或由该提出发行的政府机构及其一个或多个关联方控制,由发行人的每名董事或每名同等地位人士以及发行人中被提议为董事或同等地位的人签署。

(ii)如果发行人是另一国家的政府机构,则由首先提到的政府机构中授权其签署招股说明书的官员签署。

(4B)如副本已签署,则须符合根据第(4A)款关于由董事或同等地位人士签署招股说明书或简介声明的副本的规定:

(a)由该董事或同等地位人士签署;

(b)由该董事或同等地位人士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人签署。

(4C)如果该副本由下述人员签署,则须符合第(4A)款关于被提议为董事或同等地位人士签署招股说明书或简介声明的副本的规定:

(a)由被提议为董事或同等地位人士签署;

(b)由该被提议为董事或同等地位人士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人签署。

4.新加坡对数字代币的监管

从上述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新加坡对数字代币的监管较为严格,在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豁免前,从事数字代币发行或虚拟货币的交易存在较大的风险。例如,2018年5月,新加坡的8家虚拟货币交易所因未经MAS批准进行被视为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货币交易而被MAS警告。另外,MAS也叫停了一宗首次数字代币发行,禁止该机构在新加坡发行数字代币,原因同样是该数字代币具有证券性质却未获得相应的批准。

《支付服务条例草案》(Consultation Paper on Proposed Payment Services Bill)的相关规定。

第3.7条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建议在许可框架下规范下列活动:

(a)活动A:账户发放服务;

(b)活动B:国内汇款服务;

(c)活动C:跨境汇款服务(即汇款业务);

(d)活动D:商户获取服务;

(e)活动E:电子货币发行;

(f)活动F:虚拟货币服务(即虚拟货币中介);

(g)活动G:改变货币的服务。

第3.13条中,虚拟货币被定义为不以任何法定货币计价,并被公众接受作为媒介交换,用以购买货物、服务或解除债务的数字价值体现。虚拟货币交易,鉴于其匿名性质,特别容易受到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的影响。因此,MAS对虚拟货币施加反洗钱与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要求。

(a)以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是买卖中介。这涉及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交换,例如美元兑换以太币或其他虚拟货币。

(b)促进虚拟货币的交换。这包括建立或经营虚拟货币兑换的交易所,参与者可以使用这样的平台来交换或交易虚拟货币。反洗钱与打击恐怖主义融资要求将包括识别、验证客户和受益所有者,持续监控,筛选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问题,保存可疑的交易报告和记录。

第5.11条中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要求将通过MAS下发的通知(“MAS法案”第186章)对相关被许可人施加要求,与现行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要求的情况一样。支付服务带来的主要风险包括跨境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匿名现金支付交易,避免报告阈值的支付结构,以及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目的的分层或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