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国

三、美国

毫无疑问,美国的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对待区块链的态度有着两面性与矛盾性。一方面,作为互联网产业与金融业的领军国家,美国不可能排斥区块链这一具有巨大利用潜力的技术,而另一方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领域里的不法行为日益增多,其产生的风险足以引起立法者们的警惕。简而言之,美国拥抱区块链技术,对该技术运用的监管谨慎而坚定。

为何说是“谨慎”?这一点,或许从美国国会近期针对区块链及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频频举行听证中可以看出。

2018年2月6日,参议院银行、住房与城市事务委员会举办了主题为“虚拟货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职责”(Virtual Currencies:The Oversight Role of the U.S.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and the U.S.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的听证会。也就是在这场听证会上,SEC主席Jay Clayton表示“所有的ICO都是‘证券’,并且未经注册的ICO违反了法律”。不过,Jay Clayton将ICO与其他加密货币作了区分,明确了前者属于发行证券,应当受到监管。

2018年2月14日,众议院举办了主题为“超越比特币:区块链技术的新兴应用”(Beyond Bitcoin:Emerging Applications for Blockchain Technology)的听证会。如会议主席Ralph Abraham所言,这场听证会更专注于区块链技术潜在的“变革性”,因而听证重点在于描述或举例如何将区块链概念运用到美国私营部门和联邦政府中,而非监管规则的制定。

2018年3月14日,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举办了主题为“审查加密货币与ICO市场”(Examining the Cryptocurrencies and ICO Markets)的听证会,主要关注了对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与ICO通证(tokens issued in an ICO)的区分、对证券型通证的监管,以及对SEC与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之间管辖权的划分等问题。可以发现,这场听证会上的主流观点不再是“一刀切”地将ICO通证认定为证券,而是承认了非证券型通证的存在可能。

2018年5月8日,众议院太空、科学与技术委员会举办了主题为“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改善供应链管理与打击假冒货物”(Leveraging Blockchain Technology to Improve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and Combat Counterfeit Goods)的听证会。该场听证会主要是为了普及区块链技术的基础知识,同时为下一步联邦政府层面的监管规则的改进做铺垫。(https://www.daowen.com)

2018年6月21日,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举办了主题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之督责”(Oversight of the U.S.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的听证会。SEC主席在该会中回答了关于ICO程序的问题,明确表示证券发行与销售的判别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相关事实与情形的问题。不管是投资建立一家工厂还是资助开发一项分布式网络应用,只要发起人促使他人出资并使其认为他们将会因发起人的努力而获利,那么发起人就应当依照联邦证券法律注册自己的证券发行行为(或者申请有效的注册豁免),仅仅将实为“股份证书”的电子权益凭证称为“通证”(token)或“代币”(coin),并不能改变什么。

2018年7月18日,众议院农业委员会举办了主题为“加密货币:数字时代对新型资产的监督”(Cryptocurrencies:Oversight of New Assets in the Digital Age)的听证会。会议旨在厘清加密货币这种新型数字资产的应用前景,以及认识当前所面对的监管挑战。

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也在同一天举办了听证会,主题为“货币的未来:数字通货[12]”(The Future of Money:Digital Currency)。该场听证会主要关注的是美国联邦政府是否应当考虑将加密货币视为通用货币,世界各地(尤其是中央银行)对加密货币的利用,以及加密货币与纸币的未来。

以上种种,还未包括各个监管机构或其官员发布的声明与通告。但截至2018年9月,美国联邦政府层面仍然没有出台统一的关于区块链技术运用的法律。对于目前最火热的ICO与虚拟货币领域,所有的监管规则都散落在各个监管机构颁布的条例中。监管目的的不同,或者对虚拟货币理解上的差异,导致了监管者们采用的监管方式有所区别。这一点无论是在联邦政府中还是州与州之间,皆有体现。有些州,例如纽约州,很早就开始对虚拟货币产业监管布局;伊利诺伊州已在考虑出台《区块链技术法》[13]的法案,但相关法案最终能被立法机关通过的可能性却不高。囿于篇幅,本章节仅讨论联邦政府层面的监管态势。

在法律上,何为“区块链”?虽然尚存争议,不过可以认为,区块链是一种数据库的形式,具有三种主要特性:去中心化的(decentralized)、分布式的(distributed)和可自证的(self-proving)。区块链的应用充分利用了分布式记账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也就是说,一本数字账簿(digital ledger)的各个副本可以被分散储存到没有中央服务器的节点群中。每一个节点都参与了对该数字账簿副本的保管储存与即时维护,因此每一个节点都始终持有最新版本的副本。这就是为什么说在一个区块链中,数据的储存是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的。

正是因为所有参与区块链的节点都手持最新版本的数字账簿副本,并实时将被广播了的交易作为数据更新“入账”,每一个副本都能“自证清白”,极大地减少了数据被篡改的可能,从而增强了交易的透明度与可靠性。

区块链作为加密货币的底层技术而受到人们关注,人们常常将区块链与加密货币放在一起讨论。在美国,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尤其是在金融服务与资本市场领域)正在快速发展,所有人——上到联邦政府下到企业个人——都在思考着如何将这变革性的技术快速、安全、有效地部署开来。区块链成就了加密货币,但人们对区块链的期望不止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