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的未来监管框架及实务建议

(二)区块链 技术的未来监管框架及实务建议

目前,美国在联邦层面仍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交易的统一法律。随着美国境内对于全面部署分布式记账技术的呼声越来越高,相应监管措施出台的必要性亦水涨船高。区块链技术代表着在数字商业领域的重大革新,所涉及的区块链式交易或智能合约就非常需要当事人及其法律顾问谨慎审视其中的商业模式或交易流程。鉴于当前缺少可明确作为参考依据的监管规定,美国实务界存在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与法律从业者可以适当参考美国已经颁布并实施了多年的各类电子签名和电子记录法律[20],以尽最大可能达到区块链交易合规的目的。

这些电子签名和电子记录法律普遍由各州立法机关制定,也包括一些联邦层面的法律,横跨众多领域,包括银行业、保险业、结构性融资、消费贷款、商业用品和生活消费品的制造与分销。有些法律甚至已经有19年的历史。但是,千万不要因为这些法律年限悠久而怀疑它们的可参考性,因为其包含的某些规则、定义,乃至整个运作框架,即使现在看来都非常先进,基本符合调整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交易的需求。当然,在最终正式的区块链技术监管政策和规则颁布之前,这些法律也只能是提供一个合规思路,而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

《统一电子交易法》(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UETA)是一部示范性法律,其法律效力仅在某州通过立法程序采纳后(往往伴随着对条文内容的本地化修改)才在该州产生。UETA目前被美国47个州采纳,调整对象为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成立、法定书面送达文件的电子送达以及电子形式的书面记录保留。UETA规定,上述对象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为其电子属性而被否认。那么,为什么说UETA可作为区块链交易有效性与合规性审查的参考?(https://www.daowen.com)

UETA起草者编写该部法律的基本目的便是预先设定新型或未能预见的电子技术对传统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因此,UETA的用语往往较为开放与包容,特意避免过于具体的描述。UETA包含了几项非常关键的定义条款,使之能够比较顺利地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交易纳入到其调整范围中,例如自动交易(automated transaction)、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电子技术(electronic technology)、电子代理人(electronic agent)、电子记录(electronic record)、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信息处理系统(information processing system)和安全程序(security procedure)。区块链技术则几乎符合上述全部定义条款的描述。

区块链是一种“电子技术”,其可以生成“电子记录”性质的区块数据,添附“电子签名”性质的公开交易网络地址。

区块链网络系统的运作模式也体现了其作为“信息处理系统”的属性,同时众多“计算机程序”也不断地被编写与运行在区块链网络上。

区块链网络中达成一致协议的方式——即全部节点通过解决与哈希值有关的数学问题以验证最新的区块数据或某一交易的结果——构成了一道“安全程序”。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的运作模式则体现了UETA中关于“自动交易”与“电子代理人”的表述。具体而言,UETA规定“自动交易”特指在交易的生效与执行过程中无须自然人亲自施行或实地检验的行为。这一点和智能合约的理念非常契合,即由计算机程序将合同条款以代码的形式生成与执行,几无当事人参与的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一部分州已经或者正在对各自的UETA法律进行修正,明确将区块链元素加入到原有的法律条文中去,如亚利桑那州与田纳西州近期的修正案,或者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与内布拉斯加州的修正草案。各州修正UETA的行为或许从侧面证明了UETA对于区块链交易的适用性,从而增强了UETA在该领域的可参考性。

【注释】

[1]七国集团是主要工业国家会晤和讨论政策的论坛,成员国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和加拿大。

[2]详见日本金融厅https://www.fsa.go.jp/policy/virtual_currency/index_2.html。

[3]日文表述为“決済業務等の高度化に関するワーキング·グループ”。

[4]《資金決済に関する法律》,详见http://elaws.e-gov.go.jp/search/elawsSearch/elaws_search/lsg0500/detail?lawId=421AC0000000059。

[5]《情報通信技術の進展等の環境変化に対応するための銀行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

[6]《資金決済に関する法律施行令》,详见http://elaws.e-gov.go.jp/search/elawsSearch/elaws_search/lsg0500/detail?lawId=422CO0000000019。

[7]《仮想通貨交換業者に関する内閣府令》,详见http://elaws.e-gov.go.jp/search/elawsSearch/elaws_search/lsg0500/detail?lawId=429M60000002007。

[8]《仮想通貨交換業者事務ガイドライン第三分冊:金融会社関係》,详见https://www.fsa.go.jp/common/law/guide/kaisya/16.pdf。

[9]详见http://shinsei.e-gov.go.jp/search/servlet/Procedure?DISPLAY=DETAIL&SYORIMODE=&SEQNO=0000014976&keyword Or=&dspcnt=&frompos=&CLASSNAME=GTAMSTDETAIL&id=225F232122001&from GTAMSTLIST=&from GRPTETMSTLIST=&keyword NameIn=&display Husho=&grpid=&keyword=。

[10]可以提供数字货币兑换业登录的商谈和申请。日本全国共有11处财务局,具体为北海道、东北、关东、东海、北陆、近畿、中国、四国、福冈、九州、冲绳财务局。

[11]《ICOについて、利用者及び事業者に対する注意喚起》。

[12]笔者以为,严格意义上讲,“货币”一词对应的英文应为“money”,而“通货”一词对应“currency”。美国官方机构(包括国会)在货币领域的用词,如“cryptocurrency”“virtual currency”“digital currency”,按此规则应译成“加密通货”“虚拟通货”“数字通货”。鉴于国内业界对于这些词汇的翻译已普遍采用“货币”一词来对应“currency”,故本文中笔者选择与之保持一致。

[13]参见Blockchain Technology Act,2017 Bill Text IL H.B.5553,LRB100 19670 RJF 34944 b。

[14]参见CFTC v.McDonnell,287 F.Supp.3d 213。

[15]参见SEC v.W.J.Howey Co.,328 U.S.293(1946)。

[16]参见Marine Bank v.Weaver,455 U.S.551,560(1982)。

[17]参见“Report of Investigation Pursuant to Section 21(A)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The DAO”,Release No.81207(S.E.C.Release No.),Release No.34-81207,2017 WL 7184670。

[18]参见United States v.Zaslavskiy,No.17CR647(RJD),2018 U.S.Dist.LEXIS 156574(E.D.N.Y.Sep.11,2018)。

[19]参见“Application of FinCEN's Regulations to Persons Administering,Exchanging,or Using Virtual Currencies”,FIN-2013-G001。

[20]参见“E-Signature Laws Provide Legal Framework For Blockchain”,由Brian T.Casey在2018年6月13日发表于Law 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