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立法经验解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国外立法经验解读

国外立法经验分析主要选取美国、加拿大、韩国、新加坡等国,重点对基于互联网的相关立法予以梳理和研究。

(一)美 国

美国互联网监管体系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足鼎立,范围上区分为联邦与州两个层次;立法模式上采取“宏观整体规范+微观的具体规定”。具体法规包括行业进入规则、数据保护规则、电话通信规则、消费者保护规则、版权保护规则、诽谤和色情作品抑制规则、反欺诈与误传法规等方面,数量多达130多部。基于“9·11事件”这一转折关键点,美国网络立法中的国家安全层面倾向加强,并逐步强化和扩展其“社会安全层面”立法、“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立法等。

伴随互联网技术及相关产业的高速发展,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先后颁布并实施了《禁止电子盗窃法》《互联网税务自由法》《美国商标电子盗窃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等涉及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62](见表3-1)还包括《数字时代版权法》(1998年)、《反垃圾邮件法案》(2000年)。此外,美国为配合远距劳动趋势,于2010年通过《电传劳动促进法》,正式赋予联邦政府雇用的劳工实施电传劳动的法源依据。以美国商务部为例,其于2014年10月提出最新版本的“电传劳动计划”,内容包括电传劳动的定义、分类、适用范围及目的,同时说明该部门内部执行电传劳动的完整程序。

表3-1 美国关于互联网络的信息法规(部分)

图示

续表

图示

资料来源:王静静.美国网络立法的现状及特点[J].传媒,2006(7):71-73;何跃军,张德淼.自治与立法的双重逻辑:法律多元理论视角下的互联网发展——360和腾讯纠纷案引发的思考[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2):94-98;王春晖.美国网络空间安全立法的启示.http://sike.news.cn/staticssikeposts—07/218065803.html;李春华,万其刚.国外网络信息立法情况综述[J].中国人大,2012(20).

(二)加拿大

加拿大的网络安全建设基于政府出台的网络安全战略,并建立了专门的中心——综合威胁评估中心(ITAC),并在2012年启动“周边安全和经济竞争力超越边境行动计划”部署全国网络安全体系。加拿大政府的网络安全监管体系进程类似于美国,历经电子政务建设、关键基础设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等阶段。从1983年的信息访问法案、1999年的统一电子商务法、关键基础设施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应急管理法案、巩固安全和应急防范部法案到隐私法、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档法等,标志着加拿大网络安全立体体系逐步走向完善。

加拿大的网络安全风险应对协调机制较为健全,目前包括专门的互联网安全事件应对机构、打击网络犯罪专门机构和安全情报负责部门,各专门机构各司其职,确保绝对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加拿大网络安全战略的三大任务:一是维护联邦政府网络系统安全;二是合作保障联邦政府外的网络安全;三是帮助加拿大人维护其网络安全。此外,加拿大重视网络安全国际合作,参与了同联合国、北约和G8集团等国际组织关于网络安全的讨论,加入了欧洲的网络犯罪公约,与美国、英国和澳洲形成了最密切的安全和情报伙伴关系。[63](https://www.daowen.com)

(三)欧洲国家

瑞典1973年通过的数据法,是全世界第一部涉及计算机犯罪惩治的法规。之后英国、德国也陆续制定了计算机滥用的相关法规。欧盟在2001年通过了国际上首个多边协定——《计算机犯罪公约》,专门针对计算机系统、数据犯罪等。该公约明确了网络犯罪的种类和内容,要求其成员国采取立法和其他必要措施,将这些行为在国内法中予以确认;要求各成员国建立相应的执法机关和程序,并对具体的侦查措施和管辖权做出规定;加强成员国间的国际合作,对计算机和数据犯罪展开调查(包括搜集电子证据)或采取联合行动,对犯罪分子进行引渡;对个人数据和隐私进行保护等。[64]

德国则是欧洲信息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其电子信息和通信服务已涉及该国所有经济和生活领域。由于互联网在电子信息和通信服务行业中的重要性,1997年,德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调整互联网的法律——信息和通信服务法,即“多媒体法”。多媒体法于1997年6月13日在联邦会议上获得通过,自1997年8月1日生效。该法对网络上的色情内容、恶意言论、网络谣言、纳粹思想等做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网络出现的新问题,对已有的法律——刑法典、危害青少年道德的出版物传播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对网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不良言论实行法律制裁和处罚。[65]

欧盟网络安全体系主要包含三大部分:一是立法;二是战略;三是实践。立法体系包含决议、指令、建议、条例等,战略体系包含长期战略与短期战略,实践体系则包含机构建设、培训、合作演练等多项内容。[66]在立法推进层面,欧盟于2006年颁布《数据保留指令》,在2014年因侵犯公民人权被裁定无效,2012年发布《国家网络安全策略——为加强网络空间安全的国家努力设定路线》。在实践层面,欧盟于2013年1月成立欧洲网络犯罪中心这一专门机构打击网络犯罪,之后又成立了欧洲网络安全小组及时解决网络犯罪及相关技术问题。

(四)韩 国

韩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为网络审查立法和设立网络审查机构的国家。1995年,韩国成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网络审查机构——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并出台了电子传播商务法。[67]

作为第一个强制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韩国始终坚持严格的手机实名制和有限的网络实名制,对邮箱、博客、论坛、网络视频、游戏等均实行实名制管理。韩国在2001年通过两部法案——促进利用信息和通信网络法和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从法律层面规制和确立互联网内容分级和互联网内容过滤的合法性依据。2005年韩国的重要支柱产业——娱乐业爆发轰动事件,推行实名制的呼声在社会上逐渐达成共识,加快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的修改。2006年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对网民网站留言行为设置了前置的身份验证程序,对35家主要网站实施实名制。2008年,信息通信网络法修正案通过,将此前只适用于日点击量超过30万的门户网站和日点击量超过20万的媒体网站,扩大到日点击量超过10万的所有网站,进一步扩大了网络实名制的范围。但是之后公众个人信息遭遇大范围泄露,网络实名制受到质疑,韩国政府被迫于2012年8月宣布废除网络实名制。

安全与隐私的博弈中,平衡的把握在网络世界中困难重重,韩国对网络实名制的放弃虽然是基于隐私威胁,但网络实名制对网络暴力的控制终究未能敌过对个人隐私的破坏。

(五)新加坡

新加坡网络安全立法主要涵盖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网络内容安全、垃圾邮件管控和个人信息保护。从1993年开始,新加坡政府陆续制定了滥用计算机法、国际网络管理办法、电子交易法、电子非法运用法……国内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垃圾邮件控制法、网络行为法、广播法、互联网操作规则等。其中,新加坡互联网内容管理的基础性法律包括广播法及以其为依据制定的广播(分类许可)公告、互联网行为准则。保护个人信息及隐私也是新加坡网络安全立法的主要内容,其最早体现于行业内容操作守则。这部由政府与互联网服务商共同打造的行业守则规定互联网服务必须尊重用户的个人资料。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立法是2012年10月新加坡国会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案,该法案的制定目的在于保护个人信息不被盗用,或滥用于市场营销等途径。[68]

新加坡网络立法标准的选择共有三种类型,即共有标准、信息安全标准和新生重大法益标准。其中,共有标准即现实世界与互联网共有的重要法益应成为网络立法的对象,此标准下的网络立法方式有二:一是以本国已有立法为基础,进行法律解释,以适用于网络案件;二是针对特殊群体专门立法保护。信息安全标准,即信息安全法益及其延伸法益应成为网络立法的对象。新生重大法益标准,即互联网新生事物所产生的重大法益应成为网络立法的对象。[69]

新加坡在规范和管理网络上采取政府主导的管理模式,管理内容涉及政治和道德两个层面。鉴于新加坡网络立法体系建制起步较早且较为完善系统化,政府发挥的作用在于网络内容监管等实体工作。与此同时,新加坡政府将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放在整个网络监管的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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