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环境中互联网产品或服务能够在自由竞争中和平共处,保障网络用户的自主选择意愿,我国法院在审理事务中逐渐提出和适用“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该原则是对一般条款的具体化和可操作化的实践,其设想即是对互联网环境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干扰。虽然确实出于保护网络用户等社会公众的利益的需要,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不经网络用户知情并主动选择以及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同意,也可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但是,其应当确保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否则,应当认定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违反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竞争应当遵守的基本商业道德,由此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述规则可以简称为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124]
我国互联网在整体环境、推广和普及以及在该领域中重点行业的培养和发展方面都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但也正因为互联网的极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互联网行业愈发激烈的竞争,由此导致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冲突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成为当下主要的纠纷类型,“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就源于互联网环境下一个典型的案例: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及安全软件的“插标”与“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https://www.daowen.com)
该案历经北京市一中院一审【(2012)一中民初字第5718号案】、北京市高院二审【(2013)高民终字第2352号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4)民申字第873号案】的三级法院审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阐述首次出现于2013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院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该案中奇虎方在搜索结果网页上“插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奇虎方没有证明该行为的必要性。因此奇虎方在没有证明相关必要性的前提下,未经网络用户充分知情并主动选择,不经百度方同意,擅自通过自己强加于人的“插标”行为改变了百度搜索结果网页的原来显示结果,从而干扰了百度方搜索服务的正常运行,也影响了网络用户对百度搜索服务的正常使用,既损害了网络用户的正当消费者权益,也损害了行业竞争者百度方的合法权益,违反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流量劫持”行为也明显违反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