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特权原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最小特权原则”

最小特权原则是系统安全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所谓最小特权(Least Privilege),指的是“在完成某种操纵时所赋予网络中每个主体(用户或进程)必不可少的特权”。最小特权原则,则是指“应限定网络中每个主体所必需的最小特权,确保可能的事故、错误、网络部件的篡改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最小”。最小特权原则一方面给予主体“必不可少”的特权,这就保证了所有的主体都能在所赋予的特权之下完成所需要完成的任务或操纵;另一方面,它只给予主体“必不可少”的特权,这就限制了每个主体所能进行的操纵。

最小特权原则是系统安全的基本原则,美国国防部颁布的“可信计算机系统评价标准(Trusted Computer System Evaluation Criteria)”中的B2级明确提出了最小特权原则。该原则可以将用户对系统及数据进行存取所需要的权限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既保证了用户能够完成必要的管理和操作任务,又确保用户不可越权使用系统,也使非法用户或异常操作对系统所造成的损失降为最小。[126]最小特权原则可有效地限制、分割用户对数据资料进行访问时的权限,降低了非法用户或非法操作可能给系统及数据带来的损失,对于系统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127](https://www.daowen.com)

案例一:2005年6月美国Google公司推出了软件Google Earth,Google Earth将卫星图片与全球卫星定位数据、地理信息系统、图形、视频流以及3D等技术结合在一起,能实时为用户提供图片和数据。[128]同时Google Earth新增了批注功能,使用户能将无信息标记的卫星图片,标记上邻居的各种个人信息,如:房屋的主人、信箱号、电话号等。Google Earth等于将传统的隐私保护信息——家庭住址、电话等信息公之于众,虽然Google Earth并非直接侵权人,且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互联网中的“避风港原则”来规避风险,但无疑Google Earth对个人隐私信息泄露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129]

案例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及安全软件的“插标”与“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进入再审程序后,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涉及“最小特权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再审裁定书中指出,奇虎公司所称安全软件的独特功能,以及互联网安全环境复杂等原因,仅仅能证明用户需要安全软件以保护其上网安全,却不至于证明其在搜索引擎特定搜索结果中添加安全警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安全软件在计算机系统中拥有优先权限,其应当审慎运用这种“特权”,对用户以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干预行为应以“实现其功能所必需”为前提,即专家所称的“最小特权原则”。[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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