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府与行业规制现状分析
现状分析主要从国外政府与行业自律、政府规制模式转变两个层面探讨,其中选取美国、德国等典型国家予以分析。
(一)政府与行业自律
美国于1996年发布《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框架对于互联网市场的保护坚持“政府支持私人企业开发有意义、使用方法简单的市场自律机制”。[36]美国保护互联网商业活动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建立网络竞争市场自律机制,减少法律限制,此规定是为了减少网络服务商的压力,鼓励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促进网络经济的兴盛繁荣。[37]
在德国,团体诉讼发端于100多年前,早在18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首次确立了行业协会的诉讼权利。[38]2008年7月1日生效的《法律服务法》也进一步扩大了这种可能性,一方面,协会获得了在地方法院中的程序代表权,而不再是仅当自己为当事人时才可以在那里出现。另一方面,他们不再需要证明,其行为是出于保护消费者的必要性——这种证明已被证实是纯粹流于形式的。[39]德国实行企业自律模式,以维持网络运营商之间的有序竞争的状态为目的,规定网络服务运营商的义务,要求网络运营商在了解所提供的内容和具有阻止其内容传播的技术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有阻止他人利用违法内容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二)政府规制模式转变
信息披露型规制方式的典型,以美国证券业为例,有研究表明,发现证券欺诈功劳最大的并不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而是来自涉事企业的员工,占17%;排名第二的是做空方,占15%;第三名是证券分析师,占14%;而SEC发现的比例只有7%。[40]
政府应容忍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的存在,使企业巨大的前期投入能得到有效补偿并获得超额利润。如果政府忽视这一规律而任意插手,就会造成企业难以把在临界点之前投入的高固定成本投入收回而造成巨大亏损,进而促使企业失去研发和生产积极性,导致市场萎缩。[41]欧盟对互联网给政府带来的挑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国家安全(对炸弹制作的指导,非法毒品的制造,恐怖主义活动),对青年和儿童的保护(滥用的市场交易形式,暴力,色情),对人性尊严的保护(激发种族仇恨或者种族歧视),经济安全(诈骗,窃取信用卡),信息安全[黑客攻击,隐私保护(未经授权传播个人数据,电子骚扰)],名誉保护(非法的竞争性广告),知识产权(未经授权传播具有版权的著作、软件或音乐),等等。[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