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的本质是社会责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1.责任的本质是社会责任

责任是与行动相关联,是对行动的一种道德审视。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认为: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行动使目前的定在发生某种变化,由于变化了的定在带有‘我的东西’这一抽象谓语,所以意志一般说来对其行动是有责任的。”借此,黑格尔具体论述了责任与行动的过程、后果等关系问题,旨在说明行动者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在自己所知且能预知其后果的条件下所采取的一种行动,应对这种行动的一切后果(包括过错)承担责任。黑格尔的论述表明,责任的前提是意志自由,非自由、被胁迫下的行动是不存在责任问题的。延续这一思想,萨特从存在论出发,认为人的存在价值本质上就包含着自由与责任;人的自由原本就包含着责任,因为自为之人根本上就有责任担当蕴含并展现于其中。绝对的自由带来绝对的责任,“这种绝对的责任不是从别处接受的:它仅仅是我们的自由的结果的逻辑要求”。萨特认为,就人的存在而言,每个人所遇到的事情都只能是他的事情,他对事情的任何选择和应对,就是他负责任的缘由。当在他的存在中遭遇到了战争,战争就成了他的战争,逃避、自杀、开小差等等都成为他自由选择的可能性。人的存在的绝对自由就成为他自由选择的可能性。人的存在的绝对自由就表现为人有无限选择的可能性,但人的实在性使得人只能在他所遭遇到的当下处境中进行选择,而只要他的选择是在自由的前提下,他就得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自由表现为选择,选择就负有责任。人作为自为的存在,当遇到他人和其他事件时也应该承担起属于自己的责任,因为自为的责任在本质上就应该扩展到所有的人和整个世界中。因此,萨特是将个体的特殊性责任推向了对他人和世界的普遍性责任,成为一种社会责任。

为了消除“我的”行动与责任的分离,海德格尔以存在论为基础,从此在的“良知”出发以“呼唤”此在本真的“责任”。他认为,“良知的声音这样那样,无非在说罪责”,良知源于此在操心,操心的良知呼唤着此在的罪责。至于罪责,它并非任意志设定或强加于此在头上,而是此在存在之本真所具有的,它一方面包含负债、赊欠某人、拖欠、拒付等意义上的有罪责存在,即包含人必须归还属于他人的东西的法权要求;另一方面,人们可能并不对某个他人负债,但却仍然是有罪责的,这种罪责不仅是对某人,而是对所有他人。在此,海德格尔把“罪责”的解释侧重在第二方面,就是此在本真的责任,它意指“我对他人在其生存中受到危害、误入歧途甚或毁灭负有责任,即使无伤于‘公’法,这种‘对他人成为有责’仍是可能的。”这种作为此在之存在方式的“罪责”“责任”,从存在论上说,它就是一种“缺欠”,是此在在存在上的一种本真的“缺欠”,“罪责仍必定被规定为缺欠,即欠缺那应当存在与能够存在的东西,但欠缺说的是不现成存在。”这种“不现成存在”其实是尚未完成的存在,它表明存在者尚在发展中。在此体现了海德格尔责任观上的“原罪”意识,这也是海德格尔将此在描述为“生存”而不仅仅是“存在”的一个因素。(https://www.daowen.com)

从萨特与海德格尔的责任观中看到,没有纯粹的个人责任,责任的行为固然是个体的,责任的内涵与对象则关涉他人和“主体间性”,责任本质上是社会责任。但就社会责任的探索方法而言,海德格尔与萨特是在存在论基础上,从人的个体存在的责任推向与他人的主体间的社会责任。他们是以人的“纯”存在推论出人的实在性。他们在人的实在性上更多是强调与他人的主体间关系,但在人与社会之间,以及在人与自然之间的现实关系上则缺乏必要的关注,然而这理应包含在人的社会责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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