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职业教育是政府的公共责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发展职业教育是政府的公共责任

根据公共部门经济学理论,政府的基本职能和应尽责任就是向全体国民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非竞争性决定了其只能由非营利性组织承担,构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方面。这要求科学界定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的边界,准确区分公共服务与非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与一般性公共服务。通常而言,那些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社会服务项目依靠市场机制难以实现充分供给时应该由政府提供一般性公共服务,同时,政府对一般性公共服务负有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教育产品的相对性表明,政府要承担教育责任,但只承担教育发展的基本责任,并不对各级各类教育承担完全等同的责任,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教育承担不同的责任。从政府层面看,职业教育的顺利发展取决于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干预方式和程度。作为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政策本身是社会利益的“平衡器”和“晴雨表”,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规范职业教育的发展,保障对职业教育的投资,推动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职业教育的公益性要求国家从法律、政策、经费等层面统筹规划与科学发展,政府须承担起主导职业教育财政的公共责任。职业教育的区域性要求地方政府承担主要的管理职责,加大经费投入和制度供给,激励行业企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和参与。国际经验表明,政府介入劳资关系,置职业教育于“国家战略”地位进行统筹推进和制度设计,是职业教育成功的根本途径。[10]例如,德国构建法制化的校企合作模式成功实现“双元制”教育;澳大利亚政府通过政策杠杆主导构建“培训包体系”,成功促进校企合作机制的变革。我国现阶段发展教育的重点是促进教育公平,政府有责任规划教育发展、构建教育体系、保障教育条件、制定教育标准、监督教育质量,并为推动区域教育发展提供指导与服务。各级政府既要对职业教育规模、结构、布局进行宏观调控,又要对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进行主导和指导;既要制定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又要提供有效的制度并承担制度推行的责任;既要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和条件,又要为创新教育发展机制提供公共服务。我国已确立教育优先发展、优先投入的法律地位,为促进职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但这些政策的真正落实还存在许多问题(如缺乏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最突出的是在教育经费投入和企业参与等方面缺乏地方性制度规制与地方政府问责。地方政府理应在责任担当中成为“责任政府”,既要将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保障(按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4%计算),又要通过系统化设计、综合性制度改革和政策安排,保证区域职业教育的整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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