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产品分类看职业教育的属性
(一)公共产品的分类
公共产品是指政府向国民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总称,公共产品包括的范围较广,如国防、治安、司法、行政管理、经济调节等。此外,由政府提供经费而实现的教育服务、卫生保健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等也是公共产品。[9]目前,受到最广泛认可的公共产品的定义是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提出的,他认为公共产品是“一种一旦为某些消费者生产,就可以被其他消费者消费并无须支付额外费用的产品”[10]。萨缪尔森所阐释的“公共产品”是指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或服务)。这些产品是非竞争性的,因为它们可以被任何数量的人所消耗而不被耗尽,例如国家建设的公共健身广场、公园等公共产品。另外,它具有非排他性,即一人的使用而同时不会将他人排除在使用者范围外。一些商品同时具有这两种品质,而更多的产品只拥有其中一种特征,这种公共产品可以被认定为不纯的公共产品。例如,“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的概念是针对具有竞争力但又具有非排他性特征的产品而提出的。[11]在萨缪尔森的理论框架下,私人产品是既有竞争力又有排他性的商品。
由上述可知,社会产品按照公共产品的两个特性,可以被划分为纯公共产品(pure public goods)、非纯公共产品(impure public goods)以及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纯公共产品意味着该社会产品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是指一个人消费该种公共产品并不排除其他人对该种产品的消费,甚至也不减少其他人对该种产品的消费。但是很少有公共产品同时兼有这两个特性,事实上大多数公共产品既含有私人特征,也含有公共特征,这类社会产品称为非纯公共产品,亦称准公共产品。而准公共产品可进一步细分为俱乐部产品,以及公共资源(common resources),也称“公共池塘资源”(common-pool resources)。前者是具有完全“排他性”特征和部分“竞争性”特征的产品;后者是由一种活动导致两种或更多产出且其在公共性的程度上有异的“联合产品”(joint produces)(见图2-1)。

图2-1 公共产品的经典分类
除根据公共产品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两个特征的经典分类标准之外,还存在其他的分类标准。例如,根据公共产品自身的社会和自然属性,可以分为制度性、物质性以及文化意识形态类等公共产品。再者,根据公共产品的外溢性范围,可以分为全球性、国家(地区)间区域性、单一民族国家全国性、国家内区域性以及地区性等公共产品类型,或者可以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national public goods)、地方性公共产品(local public goods)以及混合产品。
在本研究中,对产品的划分主要依据上述产品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将公共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然后再根据职业教育的特征对其产品属性进行分析。(https://www.daowen.com)
(二)作为准公共产品的职业教育
在世界范围内,义务教育一般都是由政府提供,而且是每个适龄儿童都必须接受的教育,所以,它是一种纯公共产品。对于职业教育的产品属性的探讨是认识职业教育供给问题的逻辑起点,也是决定政府与市场在职业教育供给中如何定位和进行分配的重要理论前提。[12]关于职业教育产品属性的讨论尽管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定论,但是大多数学者把职业教育划归为准公共产品。
根据萨缪尔森有关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公共产品的特征是非竞争性的消费,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因为另一个人的消费而减损。而准公共产品就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同时具有较高外部效益的公共产品。
职业教育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这主要体现在:在一定合理的条件下,一个人接受职业教育,交付规定的学费,这并没有排斥其他人接受职业教育。但是一个人只有达到上学年限,满足所规定的入学要求,并且,为保证职业教育的教学治理和有效运行,需要对职业教育的各方面有所协调。在前述这些情况下,职业教育才存在排他性。另一方面,职业教育不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即增加一名职业教育的学生,则增加的边际成本几乎等于零,即不影响他人所享受的职业教育质量。在职业教育中,政府承担了财政补贴责任,因此,增加一个人消费而导致增加的边际成本等于在该制度下接受职业教育的成员的平均成本,从而导致总成本的增加。然而,在一定时期内,政府对于职业教育的投入是有限的,这样就导致了职业教育产品的消费具有竞争性,但由于社会认识的偏见,和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相对受到冷落,因此,职业教育产品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此外,职业教育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即通过提供稳定的职业教育,可以丰富教育体系,满足人们的教育需求,提高竞争力和就业率,适应时代需要,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等。因此,职业教育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有较强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
职业教育是面向受众群体最为广泛的教育类型,其提供的是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其发展直接关系社会就业与教育公平,关系民生发展与公民幸福。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产业领域的技术结构和职业结构变化不仅对人们接受职业教育提出了要求,而且也为人们向上进行社会流动提供了空间和可能。接受教育是现代社会成员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和必备手段,而教育的差别常常导致社会地位的差别,教育的发展必然推进社会阶层流动的加快,很多国家在职业教育领域采取的积极政策正是对职业教育促进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的肯定。[13]我国职业教育承担着培养新型农民、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加上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发展及其生存公平、教育公平的更多关注,职业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承载着推进阶层流动和教育补偿的社会功能与内在价值。
因此,我国职业教育是具有不完全排他性和不完全竞争性,同时具有较强外部收益性的准公共产品。这就决定了在职业教育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和市场两个主体参与的必要性。这为政府和市场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政府和市场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责任、限度及其协同提供了理论支持。职业教育的决策和执行都需要通过政府和市场之间协调重组的新型伙伴关系来实现。因此,应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在职业教育供给中的责任分担和行为边界,以此来促进整个职业教育的协调、健康和快速发展。
作为准公共产品,职业教育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市场手段来满足群体需求的。所以,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理论依据,也具有一定的合法性。虽然准公共产品是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社会产品,但其公共产品的属性更多,作为地方公共权力的代表者和执行者,地方政府有责任通过多种途径提供足质足量的公共产品。这其中就包含了准公共产品,允许市场介入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只是丰富了其投入途径和机制,但主导者依然是地方政府。因此,地方政府不应以投入主体多元化为理由而淡化自身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