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点

专家论点

对病毒性肝炎的社会歧视,主要源于社会公众对病毒性肝炎(特别是传播途径)没有科学客观的认识。许多社会公众对肝炎病毒感染者和病毒性肝炎患者乃至对其家属长期秉持漠视和不公正的看待[1-2],特别是在求职和工作学习场所的歧视,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很大的精神心理困扰;其中尤其以对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的歧视现象最为严重。

消除对病毒性肝炎的社会歧视,首先必须去除大众对肝炎的误解和偏见。媒体、医疗机构等应加大对病毒性肝炎的病因、传播途径、治疗和预防等的深入宣传,促使全社会建立起对病毒性肝炎的正确认知。作为大众,也应该对病毒性肝炎保持科学客观的认识,认识到肝炎的“感染”≠“传染”,应了解不同种类病毒性肝炎的不同传播途径,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以便有效地预防病毒性肝炎的传播。

对乙型肝炎患者的歧视,主要源于对乙型肝炎病毒传播方式的误解[3]。根据研究,乙型肝炎的传播途径主要为经血液传播,因此,与病毒感染者之间正常的生活接触,如共同工作、共用计算机、握手、拥抱甚至亲吻等,并不会传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也主要是经血源性传播,避免非正规途径用血和远离静脉注射毒品等,能有效避免丙型肝炎病毒的感染。对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应注意饭前便后洗手,避免水源和食物被病毒污染,即可有效预防。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公众根据自身情况,及时积极注射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及戊型肝炎疫苗等,可有效防止相应肝炎病毒的传播。(https://www.daowen.com)

肝炎歧视中最为突出的是乙型肝炎歧视。近年来,政府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型肝炎项目检测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11〕14号)[5]《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型肝炎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5号)[6]等政府文件,我国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在入学和就业中受到的乙型肝炎歧视有所缓解。相关通知明确规定,除特殊行业外,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型肝炎项目检测,范围包括“乙型肝炎五项(俗称乙型肝炎两对半)”和“HBV DNA”。同时,对于泄露隐私的医疗单位将暂停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