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3 水土保持措施
(1)遵守当地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法令法规。
(2)施工前根据当地有关部门水土保持法令法规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门确实可行的水土保持措施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施工用水、排水,应根据现场情况统一部署,建设好施工临时排水明沟。对用水较集中的地方(如搅拌站、施工生活区)应设置蓄水池,周围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
(4)施工及生活区污水必须进行妥善排放,禁止散排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5)非施工区内的植被、树林不得随意破坏和砍伐,土地不得随意开挖。施工区内不影响施工的植被尽量加以保护。
(6)对已破坏的土地、植被等应予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