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 厂房和仓库
1.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1)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第3.1.1条和第3.1.3条)。
(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第3.2.1条)。
(3)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第3.1.5条)。
(4)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第3.1.2条)。
2.室内防火要求
(1)防火分区
1)图纸应有防火分区示意图,厂房和仓库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第3.3.1条的规定。
2)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第3.3.3条)。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面积加倍的防火分区应在分区示意图中注明。
3)厂房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的规定。
4)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第3.3.2条)。
(2)安全疏散
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第3.7.1条)。
2)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第3.7.3条)。
3)厂房内的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首层外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第3.7.5条)。
4)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第3.7.6条)。
5)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第3.8.7条)。
3.室外防火要求
(1)防火间距
厂房及其与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第3.4.1条、3.5.1条、3.5.2条规定。
(2)消防车道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防爆要求
(1)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第3.6.2条)。
(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第3.6.8条)。
(3)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实体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错位设置。(第3.6.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