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2 老年人
建筑
老年人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规范》(JGJ 122—1999)的规定,审查重点是公共设施部分在设计中是否充分考虑了老年人的使用安全。
1.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2.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槛。
3.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