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
2025年10月13日
3.10.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1987)的规定。审查重点在于幼儿生活用房环境和各项使用安全措施的落实。
1.严禁将幼儿园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2.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 走廊最小净宽 (单位:m)

3.审查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2)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4)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4.活动室、寝室、音乐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5.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0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不应设置门槛和弹簧门。
6.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支撑。护栏净距不应大于0.11m。
7.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