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新版《建筑防火规范》主要修订内容
新版《建筑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建筑构造、消防救援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规范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有: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多层和高层,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3)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4)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小。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护理单元进行防火分隔。
5.为满足各地商业步行街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系统提出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疏散时有顶商业步行街及其两侧建筑的排烟设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防火设计要求;针对商店建筑疏散设计反映的问题,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数计算依据。
6.补充和完善了有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救援入口等的设置要求;
7.补充了地下仓库与物流建筑的防火要求,要求物流建筑按生产和储存功能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
8.完善了公共建筑上下层之间防止火灾蔓延的基本防火设计要求,补充了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有关防火分隔方式的具体要求。
9.对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其他标准之间不协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了高层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柴油机房等的平面布置要求,有关防火门等级和电梯层门的防火要求等;统一了一类、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有关防火分区划分的建筑面积要求,统一了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或裙房内商店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要求。
10.进一步明确了剪刀楼梯间的设置及其合用前室的要求,住宅建筑户门开向前室的要求及高层民用建筑与裙房、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住宅与公寓等的关系,完善了建筑高度大于27m,但小于等于54m的住宅建筑设置一座疏散楼梯间的要求。
11.近些年,由于在建筑外墙上采用保温材料导致外墙面发生火灾的事故屡次发生,这类火灾往往会从外立面蔓延至多个楼层,不仅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规范根据不同的建筑性质、建筑高度及外墙的构造情况,对建筑外墙使用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作了必要限制。
12.补充和完善了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1)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如图6-1所示。

图6-1 某公寓楼建筑高度的确定示意图一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如图6-2所示。

图6-2 某公寓楼建筑高度的确定示意图二
5)局部突出屋顶的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如图6-3所示。

图6-3 某公寓楼建筑高度的确定示意图三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2)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