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转让财产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而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对两者作一下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转让财产收入的征税规定作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将“财产转让收入”改为“转让财产收入”,以便于与税法第十四条的“销售货物收入”、第十五条的“提供劳务收入”的表述相一致。②在列举规定中除固定资产外,增加了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形式,以便与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拥有财产结构的变化情况相适应;同时还删去了“有价证券”,将“有价证券”纳入股权、债权的范围内,这样调整使得分类列举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