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要求

为了进一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体现其特点,《合作社法》在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做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根据上述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要求如下:

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不同于公司等其他企业,必须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经营活动,主要围绕合作社社员的需求进行,交易对象主要限于本合作社社员。如以棉农为主要社员的合作社,就应当以加入本合作社的棉农为主要交易对象,而不能以附近工矿区的居民为主要交易对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围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同时必须围绕社员的特定需求开展经营活动,即满足社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需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具体来讲,不同的专业合作社,应当只提供本专业方面的服务,如以对虾养殖为主要社员的合作社,就应当围绕对虾养殖过程中的虾苗、饲料、产品加工等开展经营活动,而不应当开展与对虾养殖无关的经营活动如商品房开发、销售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