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
根据《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 所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自有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是经济组织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重要标志。合作社是社员入股并由社员控制社员收益的经济组织,有可供支配的独立财产。
【提示】 合作社不是企业法人,而是一种独立的合作社法人,在内部决策上不实行投资额多少决定表决权大小,而是实行所有社员一人一票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单纯的资本的联合,而主要是农民的劳动联合;二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提供服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属性,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开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三是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不是为了通过参加合作社来牟取利润,而是为了获得合作社提供的帮助和服务。
【提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属于经济组织,但并非以营利为最主要目的,而是以服务社员为宗旨,是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社员自愿联合,实行民主管理 自愿原则是民事法律的重要基本原则,体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就是合作社的设立由社员自愿决定,他人不得非法干预,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参加或者不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以服务社员为宗旨,但是否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什么样的合作社,以及什么人可以成为合作社的社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由社员自愿决定。
【提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愿为原则,由成员自愿联合。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农民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通常表现为具有农村户口的居民。在我国,根据《农业法》的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设立的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所谓“专业”,就是指合作社的社员从事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或者接受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表现为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合作社等形式。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以农民为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应当以农民为主。根据《合作社法》第十条、十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少有五名以上社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社员总数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