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的主要特点

《合作社法》的主要特点

《合作社法》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门法律,具有下面几个特点:

(1)它是一部新的市场主体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公司等企业法人,也不同于从事赢利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因此原有的法律不能涵盖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合作社法》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出发,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从设立条件、内部机构设置、民主决策方式、责任承担形式、盈余分配机制等方面创设了一整套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明确了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空白。

(2)它是一部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法 这部法律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权利,规定农民社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社员地位平等,实行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制度。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农民社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

(3)它是一部产业促进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围绕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组织起来的,涉及农业的各个产业。

(4)它是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治法 法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包括社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等可以由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