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

(1)社员大会的性质与职权 社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合作社的全体社员组成,按法律规定必须设立。负责对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集体行使权利。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合作社的所有社员都是社员大会的社员。其主要职权有下面几项:第一,修改合作社章程;第二,选举和罢免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社员;第三,对合作社的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第四,批准合作社的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第五,对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第六,决定聘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第七,听取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合作社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如果合作社的组织规模较大,社员人数较多(超过150人),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社员代表大会。对于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产生办法、职权范围等,法律上没有硬性规定,而应当以合作社的章程规定为依据。通常情况下,代表大会可以行使社员大会的部分职权,也可以是全部职权。

(2)社员大会的议事规则 社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第一,30%以上的社员提议;第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第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