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理事)

理事会(理事)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和管理机构。理事长、理事会由社员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理事长、理事会对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按照《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但理事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合作社是否设立理事会及理事的人数,应由合作社章程规定。规模较小、社员人数较少的合作社,可以依据社员意见,只设立理事长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规模很小的合作社,也必须设理事长一名作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其具体经营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社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提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