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事会或者监事是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当然,也可以不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而由社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合作社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作为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其职权主要有:监督理事会的经营活动;监督经理和财会人员。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社员,都必须是本社的社员,并应当依照规定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依照《合作社法》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对社员大会负责。
【提示】 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