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回收管理办法范例
第1条 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五日前回收者,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为未收款。
第2条 未收款又未能于前项期限内回收者,转列为催收款。
第3条 经销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其货款列为准呆账。
1.经销店已宣告倒闭或虽未正式宣告倒闭,但其迹象已渐明显。
2.经销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货款已无清偿的可能。
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但无令人可相信的理由,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
4.催收款迄今未解决,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
5.货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经签准依法处理。
第4条 对于未收款应做如下处理:
1.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五日以前回收者,财务部应于每月十日以前将其明细交营业部审核。(https://www.daowen.com)
2.辖区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期限内监督下属解决催款问题。
第5条 对于催收款应做以下处理:
1.未收款未能依第4条第二款解决,以致转为催收款者,该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后五日内将其未能回收的原因及对策,以书面形式提交副总经理,并呈总经理。
2.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副总经理应于30日内监督下属解决。
第6条 对于准呆账应做如下处理:
1.准呆账由营业单位处理,至于所配合的法律程序,由法律部另外研究处理。
2.移送法律部配合处理的时机:对于经销店未正式宣告倒闭,但其情况已渐明显的和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货款已无清偿可能时,应于知悉后,即日送法律部配合处理。对于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无令人可相信的理由,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的和催收款迄今未能解决,营业单位应依(催收款的处理)规定先行处理解决。处理后未能有结果,认为有依法处理的必要者,再移交法律部依法处理。
3.正式采取法律途径以前的和解,由法律部会同营业部处理。
第7条 准呆账移送法律部后,由法律部移请董事会定期召集营业、企划和财务等部门,召开检查会,检查案件的前因后果,以此为前车之鉴,并评述有关人员是否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