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
造价员小经验: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样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
索赔的分类
1.索赔按发生的原因分类
由于发生索赔的原因很多,根据工程施工索赔实践,通常有:
(1)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索赔。
(2)地基变化索赔。
(3)工期延长索赔。
(4)加速施工索赔。
(5)不利自然条件及人为障碍索赔。
(6)工程范围变更索赔。
(7)合同文件错误索赔。
(8)工程拖期索赔。
(9)暂停施工索赔。
(10)终止合同索赔。
(11)设计图样拖交索赔。
(12)拖延付款索赔。
(13)物价上涨索赔。
(14)业主风险索赔。
(15)特殊风险索赔。
(16)不可抗拒天灾索赔。
(17)业主违约索赔。
(18)法令变更索赔等。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就施工索赔的目的而言,施工索赔有以下两类的范畴,即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
(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使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
如果施工中发生计划进度拖后的原因在承包商方面,如实际开工日期较工程师指令的开工日期拖后,施工机械缺乏,施工组织不善等。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无权要求工期延长,唯一的出路是自费采取赶工措施把延误的工期赶回来。否则,必须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
(2)经济索赔。经济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人们将索赔具体地称为“费用索赔”。承包商取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施工费用超过了投标报价书中该项工作所预算的费用;而这些费用超支的责任不在承包商方面,也不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围。具体地说,施工费用超支的原因,主要来自两种情况:一是施工受到了干扰,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二是业主指令工程变更或额外工程,导致工程成本增加。由于这两种情况所增加的施工费用,即新增费用或额外费用,承包商有权索赔。因此,经济索赔有时也被称为额外费用索赔,简称为费用索赔。
3.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合同依据分类法在国际工程承包界是众所周知的。它是在确定经济补偿时,根据工程合同文件来判断,在哪些情况下承包商拥有经济索赔的权利。
(1)合同规定的索赔。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在合同解释上被称为明示条款,或称为明文条款。
(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又称为“超越合同规定的索赔”,即承包商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条件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商有索赔权。这一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合同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被称为“隐含条款”。
(3)道义索赔。道义索赔是一种罕见的索赔形式,是指通情达理的业主目睹承包商为完成某项困难的施工,承受了额外费用损失,因而出于善良意愿,同意给承包商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因在合同条款中找不到此项索赔的规定。这种经济补偿,称为道义上的支付,或称优惠支付,道义索赔俗称为“通融的索赔”或“优惠索赔”。这是施工合同双方友好信任的表现。
4.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1)工程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这是承包施工中最普遍的索赔形式。在工程施工索赔中,最常见的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有时,业主也向承包商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即“反索赔”。
(2)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总承包商是向业主承担全部合同责任的签约人,其中包括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所承担的那部分合同责任。
总承包商和分包商,按照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分包合同,都有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获得额外开支的经济补偿。
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商审核后,凡是属于业主方面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均由总承包商汇总加工后向业主提出;凡属总承包商责任的事项,则由总承包商同分包商协商解决。有的分包合同规定,所有的属于分包合同范围内的索赔,只有当总承包商从业主方面取得索赔款后,才拨付给分包商。这是对总承包商有利的保护性条款,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由签约双方具体商定。
(3)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在中标以后,根据合同规定的机械设备和工期要求,向设备制造厂家或材料供应商询价订货,签订供货合同。如果供货商违反供货合同的规定,使承包商受到经济损失时,承包商有权向供货商提出索赔,反之亦然。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一般称为“商务索赔”。无论施工索赔或商务索赔,都属于工程承包施工的索赔范围。
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单项索赔是施工索赔通常采用的方式,避免了多项索赔的相互影响制约,所以解决起来比较容易。
(2)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索赔,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被迫采用的一种索赔方法。有时,在施工过程中受到非常严重的干扰,以致承包商的全部施工活动与原来的计划大不相同,原合同规定的工作与变更后的工作相互混淆,承包商无法为索赔保持准确而详细的成本记录资料,无法分辨哪些费用是原定的,哪些费用是新增的,在这种条件下,无法采用单项索赔的方式。
综合索赔也就是总成本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的差额提出索赔。
采取综合索赔时,承包商必须事前征得工程师的同意,并提出以下证明:
1)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是合理的。
2)实际发生的总成本是合理的。
3)承包商对成本增加没有任何责任。
4)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准确地计算出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
虽然如此,承包商应该注意,采取综合索赔的方式应尽量避免,因为它涉及的争议因素太多,一般很难成功。
6.按索赔的对象分类
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
反索赔是指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实践技能知识点
索赔程序框图,如图6-5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