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创空间运行的后资助政策
(1)实行创业成本费用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业的企业,一定时期内予以房租、水电、宽带接入等费用补贴,减轻初创期企业负担。实行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学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湖北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向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实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
(2)全面落实企业创新创业税收减免政策
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加快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内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全面落实创业带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湖北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湖北省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人员和研发团队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的暂不征税,在转让其股权、出资比例和获得分红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全面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釆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