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创空间运行过程中的扶持政策

2.众创空间运行过程中的扶持政策

(1)创新创业主体培育

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及实施细则,大力推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改革,进一步探索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制改革,推进高校、院所建立健全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工作机制和薪酬岗位管理制度,激发教师、科技人员离岗、在岗创新创业的积极性,释放创新创业活力。

鼓励大学生创业。高校应实行弹性学制,放宽修业年限,按规定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休学创业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实习实训等相关实践教学课程。高校要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深入推进湖北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等计划,重点支持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以及海外留学生创新创业。

吸引海外留学回国人才来鄂创新创业。加大华创会、中博会等平台宣传力度,吸引海外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来鄂创业发展。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基地建设,为海外人才来鄂创业创建优良载体。加大对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的资助力度,支持国家、省、市各级人才计划入选对象所在企业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或重大工程建设。健全完善留学人才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配套政策措施,为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大力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一步扩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调整基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通过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釆取前资助、后补助,“创新券”“投资券”“知识产权服务券”等方式,对创新创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给予重点支持。

(2)创新创业人才培养

加大创业导师培育力度。组建一批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投资人、专家学者及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团队,建立创业导师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形成创业者与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等创业导师的良性互动机制。建立创业导师激励机制,根据其服务绩效给予相应补贴。

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力度。深入实施湖北“千名创新人才计划”和“万名创业人才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培养聚集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高校应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进一步完善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和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人才培养机制等,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教育方法和考核方式,强化创新创业实践,造就一大批创新创业高技能人才和实用人才。支持高校、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提高科技人才创业能力和素质。

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更大力度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力争引进更多人才入围中央“千人计划”。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未来科技城等各类平台建设,确保各类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对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开通工商注册登记绿色通道。简化海外人才出访手续,放宽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在国(境)外停留时间限制,实行一次审批、多次往返备案。

(3)创新创业资源共享

引导高校院所服务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主动服务科技创业企业,建立健全创业服务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省级自然科学基金计划对创业服务绩效排名靠前的高校院所给予重点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所获得的收益,在绩效工资调控总量之外核定和管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引导大企业服务创新创业企业。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与科技创业企业建立业务配套、研发合作的对接联络机制,建立国有企业带动创业企业发展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省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要将服务科技创业企业作为省级重大计划项目申报及验收考核的重要指标。

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对现有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工程文献信息和专利信息等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共享。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使用省科学仪器共享平台仪器设备进行研发检测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其检测费用的30%进行后补贴;注册不满3年的在孵企业,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免费向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内企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