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心之德”到“自觉自为之德”
周人的有“心”之“德”实现了从“得者,德也”到“德者,得也”的转换,显然这是遵从了从自身的主观层面来诠释客观占有缘由的理论进路,这就必然要求有“德”者进入“自觉自为”的“内德于己”方可“外施于人”的德化、感化的通道,以至于追求并实现“内圣外王”的终极价值目标。所以,德者自我修养的自觉性便成为了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如何彰显德者自我修养的自觉性内容,或者说德者如何成就为德者?因此,构建评价德者的行为标准体系则是最先要解决的命题。(https://www.daowen.com)
行为标准体系必然与其自身赖以发挥效用的社会紧密相连,也必然反映这个社会的基本特质。中国文明社会自夏伊始,经商至周,尤其是周统治者的分封制的政治统治架构,将宗法式的家国同构模式塑造为基本的社会关系运转逻辑,因此,如何维护此种关系的稳定运行,巩固政治统治秩序则成为了建构社会道德标准体系的必然出发点和归宿。对此,侯外庐先生指出,“有孝”乃西周的“道德纲领”。[8]这是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特质——家国同构、宗法式等级制度相契合的。从“孝”的视角来诠释“德”,并将其提升为社会的道德纲领,不仅彰显了人类的基本血缘本真性关系,而且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也是不可或缺的规制要素。当然,作为道德纲领的“孝”,不只是简单地涵盖了普通百姓的“孝敬父母”之义,更为重要的是它包含了另外一层内容,即统治阶层的“祭祀先祖”的活动。通过举行隆重的祭祀活动,固化程序,夯实内容,从而在社会中不断强化统治者拥有祭祀资格的地位,增强普通百姓对现有统治合法性的认同。
如此,由“孝”而释“德”,不断赋予“德”之主观要素——亲亲之血缘亲情以及尊尊之服从意识,并通过时间的沉淀将此种主观要素渐趋演变成一种社会伦理,一种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认同,一种个体与社会共同追求的道德理想,从而将周人的有“心”之“德”转换成个体、统治者以及社会的“自觉自为”之举,并逐渐浸入社会各个层面,为成就具有“德治”特色的核心思想体系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