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觉自为之德”到构造“伦理社会之德”
有“心”之德表明道德绝非是一种简单的自然亲情与血缘需要,而是“自觉自为之德”所凸显的则是道德乃人类行为活动的追求与需要,它更是人类的主体属性之所在,彰显道德为人之所以为人的规定性之实质,将道德推向了承担实现宇宙、自然、社会和个体相互贯通境界的重要任务,旨在水到渠成地论证道德乃维护社会稳定运行、构造伦理社会实体的重要规范。欲实现这一目标与任务,需要进行全方位的理论改造与创造。
承担理论改造与创造任务的历史重担落在了先秦儒家的肩上。
自孔子提出“仁”的范畴伊始,便开始了构建传统儒家的道德学说体系。其后,经过孟子与荀子分别从主观与客观层面的发展,先秦儒家的道德学说体系渐趋完善。
孟子重点阐释了孔子的“仁”与“义”的思想,建构社会关系的“五伦说”模式,将人之血缘关系向社会关系推演,并将二者无缝地予以对接;而荀子则是从客观层面来发展孔子的思想。他从“化性起伪”的性恶论出发,主张修养与教化相结合,这与孟子的“返身而诚”方式是相反的,并用“群”与“分”的方式诠释礼之起源。这也成了其后法家思想的重要来源。至此,在维护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层面上,道德并非可以一统天下,而是出现了分化的萌芽——内圣外王之道与尚法的非道德主义之争。从而,道德的内涵也逐渐丰富,它不仅仅只是一种人之常情的习惯与风俗,或一种生活方式,它也成为了一种规则体系的价值性存在。因为,尚法的非道德主义只是在形式上“务法不务德”,但是其骨子里仍然维护的是一种道德理想与价值目标。
儒家的道德学说体系在其后的发展进程中,通过不断选择性吸取、融合道家、佛家等学说的内容,逐渐成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并经历中国传统社会实践的洗礼,从而不断修正、完善,至宋明理学阶段,已经成为了一种与中国传统社会高度契合的道德理论体系。在该体系之下,道德已经成为了建构并维系社会良性运转的重要手段,且具有不可质疑的绝对神圣性与权威性,它是个人行为规则、政治制度以及法律规范的逻辑起点与价值归宿。一言以蔽之,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切都被赋予了道德的内涵与意义,无论是本体上的,抑或是主体层面上的都在道德的领域对其进行了详尽的诠释,所以,道德俨然成为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与灵魂,所以,它成为了凝聚社会共识,塑造社会价值共同体,诠释法律制度以及维护政治权力运行等各个领域与层面的重要条件与要素。从而,在儒家尤其是宋明理学的精致改造之后,“自觉自为之德”已经成为了“伦理社会之德”。
综上,通过简要的梳理中国的道德内涵之流变,即“无心之德”、“有心之德”、“自觉自为之德”以及“伦理社会之德”,不难发现,道德内涵与外延的历史流变,它经历了一个对客观事实描述到主观价值追求,并进而成为政治制度、法律规范以及国家与社会治理方略合法性内核的发展经历。如果我们细分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具有如下内涵:(https://www.daowen.com)
第一,从个体层面上而言,它是个人自我修养的要求,是一种个体理想人格的内在德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规定性之所在。所以,“仁义礼智”犹如人之四体也。是故,孟子如是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
第二,从国家与社会的角度来看,道德是维系国家与社会秩序良性运转不可或缺的手段,是政治统治合法性的重要基石,也是实现仁政的重要基础。因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又如“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
第三,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言,道德是法律的本质规定性,是法律规范所追求与实现的价值目标。二者则是“体”与“用”的关系。犹如《唐律疏义·名例》所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第四,从本体论的意义上来说,道德已经成为了一种绝对性的存在,是一种本体论的存在,即天理也。“是故,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离于天地之间也。且所谓天理,复是何物?仁义礼智,岂不是天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岂不是天理。[9]”
在“德法之辩”命题之下,是将法律与道德作为构造和维护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可供选择的手段与工具来进行阐述的对象,因此,在本书中,并不局限于道德的某一种固定的内涵,但凡符合前述的研究对象的限定,均可纳入道德之内涵,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道德无论是个体修养之必要,抑或是其他社会规则的价值内核,还是作为一种本体论的存在,它都是一种非规范性的形式存在,也即它不同于法律规范,没有经过一种国家法定的程序得到普遍化的认可,它也并非与法律一样是一种强制性的外在规范。一言以蔽之,在构造和维护社会与国家秩序中,道德则是一种非官方、原生态的思想意识、生活习惯、手段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