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灋”之义的历史考察
对于“法”字的内涵考察,同样需要从“法”字的构造开始,以此探寻其原初的意义。
“法”字,首次出现在周代的金文之中,写作“灋”。在《说文解字》中,如是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文字的构造来看,“灋”,它由三部分组成,其一是“氵”部;其二是“廌”部;其三是“去”部。我们知道,中国的汉文字是象形(或曰表意)的文字。表意文字就像一块块活着的化石,沉淀于其中的则是真实而丰富的文化气息,蕴含的则是一幅幅人类早期社会生活的真实画卷。
那么,从“象形”或“表意”的角度,“灋”的三个部分必然蕴含着我们先祖对于法律的某些初步认知,也必然寄托了他们对于法律这一范畴的某种期望。就“氵”部而言,根据《说文解字·廌部》的解释,意在表达“法”所具有的“平之如水,故从水也”之义,象征法之公平。不过,对此,蔡枢衡先生认为,如此界定,实乃猜测而已,且并不切合“法”之“氵”部之真正意义之所在。因为在那个时代的人们抽象思维能力并没有达到如他所言的水平,即能够将“水”作如此抽象的运用,实属后人之强加也。因此,他认为,“平之如水”乃“后世浅人所妄增”,“法”之“氵”部应作功能性之诠释,也就是应关注水的功能属性,而不能作象征性诠释,即把触犯法律之人置于水上,随流飘去,亦即当今所谓驱逐也。[10]将“法”之“氵”部作为功能性来解释,也基本契合了“水”在先祖日常生活中的功能性定位——惩罚、流放。因为在当时的生活条件下,如果将一个个体驱逐出集体生活之外,隔离在集体之外,去独自接受大自然的“洗礼”,可以说此人基本没有生活下去的基本保障。这也许就是中国传统文化“流放之刑”的源头。(https://www.daowen.com)
就“廌”部来看,学界基本都认为,“廌”乃是神话传说中的独角神兽,不过也存在像羊、像牛以及像麒麟等不同之说,但是它与人们所想象之中的动物却并无异议。在许慎看来,此乃“山牛”也,独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可见,将“廌”置于“法”字结构之中,表达的则是惩罚触犯法律之人需要一种强有力的工具与手段,所以,“法”字之“廌”部实乃工具之用。这也与法律所具有的特征是相契合的。
就“去”部而言,按照许慎解释,“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因此,“去”表示的则是廌触不直者的一个动作,引申之义则是驱逐之功效。所以,不难得知,“去”部所表达的意义与法律所具有的惩罚性结果与强制性特征也是吻合的。
可见,从法之古体字“灋”的三个部分分析来看,对于法律而言,早期的人们赋以它“强制性、惩罚性以及权威性”等特质,希望它能够对于触犯和威胁族群整体利益的行为实施强有力的规制。不过,它与其他早期的社会性规则一样,如宗教教义以及禁忌习惯,都披上了神圣的外衣,具有神秘主义色彩。
如今,对于“法”之原初性的含义与特征,学界一般都认同《说文解字》中所作的诠释,不过在其之后,也有不少的变化[11]。
在清代段玉裁所注的《说文解字》中,他认为“法”乃“刑者,罚罪也。易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引申为凡模范之称。木部曰:模者,法也;竹部曰:范者,法也;土部曰:型者,铸器之法也”。由此可见,这样的注释说明“法”字所具有的“刑”之义就如同“模”、“范”、“型”为各种器物的规范一样,所以,“法”乃为人们的行为规范。
对“灋”的字形及其构造所作的诠释,只是从表面上对于中国传统社会法律内涵及其外延的简单追溯,并没有触及法律的起源及其主要功能性的历史流变等核心问题。
因为在我们的文化记忆中,法律与刑同义及其残酷性的文化认同自始至终都未曾发生过动摇。这主要归因于法律产生的社会环境,亦即法律诞生之初的土壤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