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构建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

三、创新——构建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

建设法治国家,对于我们而言,无疑是一项全新的、充满挑战的伟业。中国传统社会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并没有为此提供延续和可与之对接的历史接口,而它域文化的成功范型也绝不可能原封不动照搬照抄予以复制,所以,我们在构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之中,需要创新,且必须创新。但创新也并非空穴来风,它需要有自身的根基,但这也不是意味着盲目返古;创新也不是一味崇洋媚外,它固然也需要坚定自身,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因此,如何创新便需要直面自身的文化传统与借鉴学习域外经验。

虽然,域外的法治建设实践并未穷尽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进路,但至少为我们提供了模式、方向以及所需要的元素及其组合方式,尤其是经过实践检验所形成的基本价值体系值得我们认真思量、学习和借鉴。甚至可以说,我们自身所构建的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之价值内核不得不将它纳入其中,作为参考和学习的标准。

中国传统文化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取向更多的意义上是以维护和彰显“三纲”利益体系的,那么,如何将蕴含于法律价值体系之中的“父父子子君君臣臣”等元素置换为现代法治国家理应维护和彰显的价值要素,则是创新的要务与基本方向。此等置换绝不是等价、等量式硬性地简单交换,其所需要的是一次深刻而广泛的“法治社会价值启蒙”运动。如果我们将思考的触角延伸至历史之中,便可获得必要的历史经验支撑。(https://www.daowen.com)

在“德法之辩”的历史进程中,由任法而治的秦王朝转换为崇礼尚德的两汉之治便是历史很好的例证。秦用商君尚法家,变法图强,一统六国,严刑峻法,一断于法,法之冷峻与严酷成为了法律制度体系的特有注脚,而其后的两汉,则极力推崇儒家,罢黜百家,崇礼尚德,道德之柔性与人情关怀俨然可以为法律制度体系的伦理化特质提供充足的诠释。由秦而至两汉,治国理政之法律价值特质与内核的变化,由道德之人情关怀置换法律之严酷残忍,无不与“春秋决狱”等法律之儒家化举措密切关联,甚至可以说正是基于此而推动并完成了法律价值内核的置换,也由此奠定并铸就了中国传统社会法律之伦理化的历史特色。而置换的完成以及历史特色成就的背后则是儒家伦理思想逐渐形成为社会主导性思想意识,并主导其体系形成的过程。换言之,亦即由秦至两汉,法律制度体系价值内核置换之所以能够得以推动、保障和完成,背后其实是一次由儒家伦理思想所主导的深刻而广泛的“伦理社会建构的思想启蒙”运动,否则置换根本不可能发生并完成。

循此历史经验与思路,当下,我们剔除有悖于法治国家建设的法律之价值元素,置换、构建彰显现代法治国家基本特质的各要素体系,所需要的则是一场深刻而广泛的“法治社会的价值启蒙”运动。但由于客观的历史原因,这一启蒙运动并没有得到全方位的开展和推动,所以,我们虽然也构建出了现代化的各项法律制度体系,不过,却陷入了无法从内心深处得以释怀的“精神困境”之中——与我们自身的文化记忆,与我们自身的文化传统相左,之所以出现此种内外困境,则是源于在思想意识层面上没有完成“法治社会的价值启蒙”,因此,在现实的生活中,经由个案所呈现出的道德价值期待与法院的合法性判决之间的紧张关系,也不足为奇,甚至可以说,乃必然现象。客观而言,当下,正是遵循着通过司法个案的解决来消除人们在道德价值期待与法院的合法性判决之间的紧张关系,并以此来推动“法治社会的价值启蒙”运动,如此的现实进路,除却法治国家建设的效率与成本之外,也必然在“德法之辩”命题上,出现“伦理道德上守望传统,法治建设上走向现代”二元背离的情况。所以,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我们急需从中国传统文化“德法之辩”命题之中吸取历史经验,进而开展一场广泛而深刻的“法治社会思想意识的启蒙运动”,以此来弥合客观与内在、行动与思想之间的困境与背离,从而创新和铸就“德法之辩”命题的全新内涵——离异不可无根,回归不可复古;借鉴不可无我,学习不可失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