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承——社会行为规范系统构建的合理模式
诚然,“德主内,法束外”的社会行为规范系统构建模式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适宜的实践经验,但是,具体落实起来却绝非一朝一夕之功。
从中国传统文化“德法之辩”命题视域之下“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两大历史进程来看,则为法治国家的社会行为规范系统构建及其实施提供了必要的历史经验与启示。
就法治国家的社会行为规范系统构建而言,“道德法律化”无疑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举措与途径,它为“法束外”的制度体系建构提供了客观的价值保障、方向与方式。中国传统社会法律制度体系及其内容之所以形成“伦理化(道德化)”的历史特质,无不归功于自汉代伊始一直持续并强化的“道德法律化”的进程与举措,其中,享誉中外的《唐律疏议》便是这一历史进程与举措的代表之作,甚至是巅峰之作,这其实并不是历史的偶然,而是“道德法律化”进程持续近千年的必然性结果。当然,这一进程与举措之所以能够得到全方位地推进和强化,并催生《唐律疏议》的问世,其原因则是由儒家伦理思想所主导和推动的历史结局。所以,法治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建构最急需的就需要奠定和夯实其思想基础,形成统一的道德认同意识,唯此,方可将法治社会的道德理想与道德原则及其道德行为规范、习惯与风俗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范,从而为法律制度体系建构指明方向,塑造价值内核,形成并成就“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法律”的现实局面,由此完成法治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任务。(https://www.daowen.com)
就法治国家的社会行为规范实施及其效用而言,需要的是人们具有对法律的一般性道德认同,形成社会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基础与氛围,而非惧于某种外在的强制力被动为之,或基于功利之考量,此即“德主内”的真正含义与价值之所在。虽然“道德法律化”也会催生甚至强制性地产生人们对于法律的道德认同感与道德义务,但却非其主要旨趣之要。真正致力于培育人们遵守法律所需的道德义务及其认同意识则是需要推行“法律道德化”措施。与“道德法律化”不同的是,“法律道德化”所追求和表达的则是将他律性的法律转化为一种人们自律性的道德习惯的过程,因此,它表征的就是法律已经内化为道德义务与习惯的目的性状态。这无疑是法治社会的必然性内涵与特质,此谓“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以及“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真正意蕴,从而实现“德主内,法束外”的社会行为规范系统构建目标。对此,中国传统文化“德法之辩”命题视域之下的“法律道德化”的方式可资认真对待和延承。
当《唐律疏议》宣告“道德法律化”进程已触及顶峰之际,推动和强化“法律道德化”的各项举措则成为了一种历史的必然。故其后的宋元明清时期便尤其注重培育和塑造人们对于“儒家化”法律的认同意识,期间,通过推行和强化“蒙学教育、乡饮酒礼、官员学法以及科举制度”等各项措施不断将已经侵润于法律之中的儒家“微言大义”转化为人们的思想意识与行为指南,如此来实现“民化于善,可以不用刑杀”良好社会效果,虽出现了事与愿违的结局,但是,从确保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上而言,则是不可不值得学习和吸收的历史资源与经验。更何况它曾经是我们“辉煌的过去”,为何不能转化为“现在的合理性”,哪怕是一种方式方法上的历史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