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法治国家的主体性

四、建构——法治国家的主体性

“德法之辩”命题之所以能够在中国传统社会激荡几千年,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形成自身鲜明的特征,因为始终存在着一个终极性的目标与理想一路导引着它前行,这就是由儒家伦理思想所塑造的道德王国蓝图。为此,在该目标、理想与蓝图的规训、教化与导引下,全社会男女老少,无论是达官贵人,还是布衣百姓,均能够在此之下不约而同地检视和谋划自身的安身立命之事,也就是说,道德王国的建设成为了凝聚和统一社会思想的重要形式与推动力量,是促使社会价值共同体得以形成的精神动力。

同理,法治国家的建设与道德王国的建设一样,同样需要形成一种社会价值共同体,只是内容殊异而已。只有这样,方可凝聚共识,消除障碍,形成动力,节约成本,提升效率。

从中国传统文化“德法之辩”命题的视角来看,社会价值共同体的形成和维系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其一,彰显社会价值共同体所实现和成就的社会建设目标已经谋定——道德王国;其二,承担社会价值体系启蒙和诠释任务的主导性思想理论体系已经形成——儒家伦理思想;其三,保障社会价值体系得以贯彻和落实的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建构完毕——道德法律化。如此社会价值共同体才有可能得以形成和维系,发挥其整合社会的效用。(https://www.daowen.com)

从这一视角而言,那么,在当下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社会价值共同体建设的基本方式便可以从中得到启示,甚至是一定意义上对照和检视。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目标毫无疑问已经谋定,为目标提供理论诠释的法治思想体系正在形成,确保法治国家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构完成,所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价值共同体也正在形成,由此,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理论诠释、合理性证成以及具体制度设计的各项话语系统也得以成为理论研究中的主流,并凸显自身强大的理论引导效用,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性内涵渐趋显现。

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本书的内容与价值才具有了某种合理性,所以,斗胆而言,作者在本书中就中国传统文化“德法之辩”命题所进行的思考,也许能为彰显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性及其话语系统构建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