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单极式的治国理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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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治理模式上,法律与道德,各尽其用,并驾齐驱,则长治久安,若任一而为,并无所不用其极,则必为历史所抛弃。这是中国传统文化“德法之辩”命题给我们重要的启示内容之一。
从“任法而治,一断于法”的视角而言,“短命”的秦隋两朝所遗存的历史教训值得反思。秦隋两代,尤其是秦,更是有开启中国传统社会“一统天下”之功,但秦隋无不崇尚“任法而治”之道,力推“严刑峻法”之为,轻“德教”之功,弃“仁礼”之用,故同归一途,实不足为奇。若基于“德法之辩”命题的基本要义而审视之,则可大致得出一个类似的研判,那就是在法律与道德两者关系协调上——“苛法”挤占了道德生存的固有空间,“严刑”遮蔽了道德的柔性效用,君王的个人擅断,硬性地割裂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天然关联,阻塞了道德进入法律价值内核的必然性通道,由此,法律俨然沦为君主御用的工具,如此治国理政的情势,必成为“逆流之势”,故秦隋两代成为“短命”王朝,实乃历史的必然。
秦隋两代,虽因崇苛法尚严刑而沦为“短命”王朝,但这不必然就可以反衬出崇德尚礼的治国理政模式就具有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合理性,充其量也只是契合了当时的社会情境而已。相反,“崇德尚礼”与“任法而治”如出一辙,同样固守于一端,只不过是抑法律而扬道德罢了。在此模式之下,借助于儒家之伦理思想将道德之柔性控制力量延伸至社会与国家管理系统中的每一根毛细血管之内,固然可以避免和缓冲因严刑峻法而产生的紧张与对立,但是,却为“恣意而为”徒留了巨大的想象空间,当道德被推崇至不可究诘和触及的“纲常”与“天理”之际,源自生活习惯的道德仁义便成为了杀人不见血的利器,成为了禁锢人们思想自由的枷锁。
所以,在治国理政模式上,无论是任法而治或崇德尚礼,均将道德或法律的一端推向极致,并无所不用其极,而未能平衡二者的地位和发挥各自的效能。由此,两种治国理政模式皆为后人所诟病,尤其是“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模式。因为作为法律而言,在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调控上,它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但是,它已经完全为“德”所主宰,成为道德奴隶,失去了自身应有的地位和价值独立性,充其量法律也不过只是道德异样化的存在方式。在治国理政体制之中,我们虽然无法将法律与道德进行量化性的平衡处理,但是,至少应该从总体上进行协调,而不能过分地依赖于其中一方,而偏执一隅。当下,在依法治国建设进程之中,构建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系统固然是重头戏,但这并不是昭示着我们只倚重于法律而冷落了道德,相反,更应该注重道德建设,强化法治的道德认同,夯实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德基础,在一定意义上而言,这比法律规范系统建设本身更为紧迫和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