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意识的萌芽
2026年03月17日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意识的萌芽
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起始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纵观整个中国法律史,有一点很清楚,即中国人对于未经授权就复制文献典籍的问题并非无动于衷。从秦朝开始,他们就关心文字材料的分配,汉朝(从公元前206年至公元220年)则开始注意对未经授权就复制经典的做法予以禁止。可能有史以来第一个这样的措施由文宗皇帝于公元835年以勒令的形式发布,这条勒令照例成为《唐律》的一部分。法令禁止人民未经许可而复制历法、历书及相关文献,它注意到,当时在西南地方,历书被大量地复制,并且流布于整个中国。出于对不适宜的印刷材料扩散的担心,1009年真宗皇帝发布政令,要私人印刷者把他们要出版的著作交地方官署作出版前的审查并且登记。出版并非属于国家专控或禁止的著作,出版者事前未获官方许可,要受到杖一百和毁其印版(printing blocks)的处分。而复制上述违禁品的人则要受到严重得多的惩罚。比如,私自复制天体图者流三千里。[2]国家为实行出版前检查制度而订立刑罚。尽管当时统治者用刑罚手段控制出版和翻刻的事例完全是为了维护皇权,却仍然难以掩盖其中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意蕴。(https://www.daowen.com)
故,我们认为,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意识萌芽于宋朝真宗皇帝期间,进而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萌芽起始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再者,在中国古代民刑不分,法者,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