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平等意识的确立

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平等意识的确立

如果说,知识产权权利意识更多的是从社会大众尤其是从受害人角度提出要求的,那么,平等公开意识的确立则着眼于我国广大的立法及司法人员。因为,只有立法者与执法者培养起这种意识,才能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一)平等意识的确立

改革开放前。因为极少与外国企业及人员发生交往,也就谈不上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奢谈刑事法律保护了。虽然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大多数法律法规与世贸规则形式上已经一致,但由于法律规定与实践中的落后观念存在冲突,致使已有的法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例如,TRIPS第41条规定了成员国的一般义务: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公平和公正。但是我国的司法观念还没有及时转变,平等保护意识不强,实践中就产生了与世贸规则不协调的现象。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有些地方出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以行政干涉司法,包庇本地企业,对其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不予刑事制裁,以维护本地企业的优势地位,排斥外地或者外国企业的公平合法的竞争行为。这种行为导致了当地知识产权犯罪的升温,扭曲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平等性的初衷,无法达到刑法保护的立法目的。(https://www.daowen.com)

(二)公开意识的确立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方面,暗箱操作并不少见。通过暗箱操作,许多应该得到刑事制裁的案件根本没有进入刑事程序,更加谈不上以刑事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了。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应当避免暗箱操作,严格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启动刑事程序。对于未进入起诉程序的案件,其处理结果要增加透明度,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于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也要增加透明度,保证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与结果合法可信,避免因不公开而给一些人走后门私了提供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