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意识的确立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意识的确立

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能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的保护体系,首先离不开一个正确的思想观念。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知识产权是公共的,即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法律无须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人们也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意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并修改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了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加强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识深入人心。

尽管如此,社会上仍然有人对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持有异议,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将会赋予权利人一种垄断地位,是对社会利益的损害,将会减少知识产权的运用,不利于经济技术的推广和发展。有些执法人员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存在模糊认识,更有少数地方官员出于经济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和犯罪行为持纵容、包庇态度,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惩治横加干扰,导致大量犯罪“黑数”的产生,放纵了犯罪。在一些部门和地区,无视知识产权的观念和习惯势力依然盛行。比如,有人认为,侵权假冒能给当地创造效益、带来“繁荣”,保护知识产权则会束缚当地企业的发展。也有人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不利于本国产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为了国际关系,是进行外交斗争的需要,是做给外国人看的。还有人认为,知识产权侵权不是谋财害命,“窃书不算偷”,无伤大雅,没有必要那么认真。

这些片面和错误的观念只能给当地带来暂时的小利,却没有顾及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因为在世界科技、经济、贸易一体化发展越来越紧密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既是开展外交斗争、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也是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基本规则和环境条件,是正在形成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侵犯知识产权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而且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因此,树立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是刑法介入知识产权领域的思想基础。(https://www.daowen.com)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权利意识缺乏是有其深刻历史文化根源和经济原因的。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基本精神就是整体本位而非个人本位。这种法律观是落后的自然经济、宗法社会和专制政体的反映,它压抑了个人的热情智慧和创造力,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这种传统的以集体为本位、以义务为本位的观念影响下,个人的人格、个人的智力劳动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因此,个人的智力成果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和法律的保护也是很自然的事。我国知识产权权利观念滞后的状况还导源于对经济规律的错误认识。应当看到,知识资产的公有化固然在短期内能扩大知识资产的利用,提高经济效益,但从长远来看却是不利于经济增长的。这是因为,首先,在经济学上,每个个体都具有自利性,其作出经济行为通常要考虑到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如果智力成果无偿进入公有领域,则必然会压抑人们创造的积极性,不利于更多、更先进的技术成果产生。其次,智力成果如果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将难以公开转让,以致成为技术秘密,阻碍了推广和应用。最后,从国际技术交流来看,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将不利于外国先进技术进口,不利于本国的经济增长和参与国际竞争。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要强化权利人的保护意识是符合法律经济学原理的。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不同于传统经济学之处在于,“由于传统经济分析是在制度真空中进行的,交换被看作是只涉及货物及劳务的交易。财产权理论者强调,商品价值关系关键取决于随之转移的法律权利,市场中直接交易的是这些权利。这样,交易和生产就被视作是财产权的,经济学就被看作是研究这些财产权的变化如何影响价格和资源配置的学问”[4]。同样,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也认为,商品交换本质上是不同于商品所有者的劳动的交换。在商品交换之前,商品所有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的核心就是所有者的权利。[5]所以,商品经济归根到底是一种交换关系,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6]由此决定,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只有立足于权利本位,在倡议私权的同时,兼顾社会秩序,一种真正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市场体系和市场秩序机制才能建立起来;反之,不以“权利”为本位而构建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只能是有限的、残缺不全的。

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利,知识产权权利意识的强化不仅要求广大立法人员、司法人员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而且要求受害人在知识产权遭到侵害后,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向公安局报案,或者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要做到这些,都有赖于权利人自身刑法保护意识的觉醒。因此,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的介入不仅是为了震慑犯罪人,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人对刑法保护体系的深入认识,直接影响其自身利益和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