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意识在我国的发展
在我国,知识产权是一个庞大的权利体系,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商号、地理标记等科学成果权在内的一类民事权利的统称。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也分别体现在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规中,新刑法的第三章第七节也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
我国早在1979年刑法中就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但只有惩治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的规定。该法第127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随后于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后经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7条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 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 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随后于2008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刑事责任。2001年10月27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增加了附属刑法规范,结束了以往没有刑事责任条款的历史。此外,我国还制定和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集成电路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单行条例。这些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规范,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一种制裁力量,不仅是构成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的重要渊源。
虽然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调整起步较晚,但就目前的刑法及司法解释来看,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1997年刑法,在吸收了之前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中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这一类犯罪,共涉及八个刑法条文和七个罪名。而且刑法修正案(九)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更加具体。从罪名的规定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范围涵盖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而且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犯罪主体。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对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还能根据刑法其他规定加以定罪处罚,例如,我们可以根据牵连犯的原理,对既侵犯知识产权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或非法经营的行为,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正因为如此,从刑罚手段上看,我国刑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刑规定是多层次的,最低的可单处罚金,最高则可判处死刑(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即使单纯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最高也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且无论是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定罪判刑还是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依法均必须判处财产刑,注重同时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8]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各种问题,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及应对知识产权领域犯罪形态变化的司法需要,解决刑法条文适用过于原则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2007年相继颁布了两个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又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意见》)。这三个司法解释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七种知识产权犯罪从犯罪构成、量刑情节以及刑罚适用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问题,标志着我国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方面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https://www.daowen.com)
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法院网,2013-05-02。
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1985年3月19日起,中国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1989年,中国成为《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公约》首批签字国之一;1989年10月4日起,中国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起,中国成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1993年4月30日起,中国成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1994年4月15日中国政府签署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TRIPS协定,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国为商标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提供足以威慑犯罪的刑事保护的义务。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对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全面提升,我国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为国家战略,于2008年由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用以指导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2014年12月国务院又制定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修改:①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②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③扩大了对网络销假行为的处罚范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被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帮助行为可被处罚。④将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从而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体系[9]。综上所述,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得到初步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意识不断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