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权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权的规定

德国专利法中的“专利”仅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分别由《实用新型法》和《外观设计法》予以规范。2013年10月19日德国修正了现行《专利法》。[16]德国《专利法》在其第142条中对下述侵害专利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17]行为人在未经专利权人或补充保护证书的所有人的必要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下列行为:(1)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或为这些目的之一进口或占有属于专利或补充保护证书标的的产品;(2)使用或为了使用而许诺销售专利方法或相关保护证书方法;(3)涉及通过属于专利或补充保护证书的标的的方法直接制造产品的行为。以上属于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其《专利法》第10条规定的间接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不在此列。对上述犯罪行为除涉及特别公共利益外,经告诉才予以追究。同时,侵害专利权入罪以主观故意为要件。在条文的设置上较为缜密,可以处以自由刑或罚金。而且对未遂犯也予以处罚,可见其保护专利权的力度较大。虽然立法较为完善,但实际上德国司法实践中几乎未曾适用过这一罪名。(https://www.daowen.com)

德国专利法侧重对侵犯他人专利实施权的行为予以规制,与我国假冒专利罪的立法倾向似有不同。仅就德国对发明专利的考察可见,其对专利权的刑法保护较为全面,且法定刑较重。这与其发达的民事法和刑事法不无关系。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副总干事方那(K.Pfanner,德国专利法学家)称,德国法院在判决中从未使用过这些规定,它们仅仅是作为对侵权人的威胁而存在于《专利法》中。而且,德国已有人提出建议,要求删除这种备而不用的条文。[18]由此可见,德国专利法对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在立法上较为完善,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则比较谨慎。因此,在呼吁加强专利权的刑法保护的同时,我们还应该考虑到我们的法律体系的建构、法治环境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