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秘密权的规定

四、关于商业秘密权的规定

德国对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主要体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19]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了泄露商业秘密罪,主要包括三种行为方式:即泄露业务或者营业秘密罪、使用样品罪、引诱和自愿泄密罪。(1)泄露业务或者营业秘密罪,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的规定,是指任何人作为企业的职工、工人或者学徒,出于竞争目的、自私目的、有利于第三人的目的,或者造成企业所有人损失的目的,在工作关系有效的期间,将自己由于工作关系所获得的或者知悉的企业秘密,未经授权告知他人的;或者将业务或营业秘密,通过使用技术手段,制造体现了秘密的复制品,拿走体现了秘密的物品,未经授权而获得或者擅自保存;或者将通过上述所述的告知方式,或者通过自己或者他人实施前项所属的行为取得、未经授权获得或者擅自保存的业务或者经营秘密,未经授权加以利用或者告知他人的行为。(2)使用样品罪,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条的规定,是指出于竞争或者自私的目的,将自己在业务交往中受托的技术性样品或者标准,尤其是图样、模型、模板、样式、处方,未经授权加以使用或者告知他人的行为。(3)引诱或者自愿泄密罪,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是指出于竞争或者自私的目的,引诱他人实施泄露业务或者营业秘密罪、使用样品犯罪的,或者接受另一人的这种表示,或者与另一人约定实施此种行为或者教唆他人从事这种行为的,按前款规定处罚。[20]另外,《德国刑法典》第202a、第203条、第204条也规定了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德国刑法典》第202a规定,非法为自己或者他人探知不属于自己的经特别采取安全措施的数据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这里所指的数据,仅指以电子或者其他不能直接提取的方法储存或者传送的数据。第203条规定,因律师、办理专利问题的律师、公证人、诉讼程序中的辩护人、会计师、审计员、税务顾问、经济审计、会计审计等各种身份而被告知或者知悉他人的秘密,尤其是私生活或企业、商业秘密,未经授权而加以泄露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第204条规定,依第203条的规定应为他人保密之人,未经授权而利用他人的秘密,尤其是企业或商业秘密的,处2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另外,如果为外国势力,即为服务于外国的秘密情报机关的人提供秘密的(包括商业秘密),应当按照《德国刑法典》第99条规定的秘密间谍活动罪处罚,《德国刑法典》第99条规定:“(1)任何人①为外国势力的秘密情报机关从事反对德国的报告或者提供事实、物品或者知识的秘密活动的,或者②向外国势力的秘密情报机关或者其代理人表明愿意从事这种活动的,处5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只要该行为没有根据第94条或者第96条第1款,第97a条或者第97b条,结合第94条或者第96条第1款处以刑罚。[21](2)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刑罚是1年以上10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特别严重的情况通常是指行为人报告或者提供政府机关或者根据其要求保密的事实、物品或知识,并且这个行为人①滥用了自己对保守这种秘密负有特殊义务的负责人职位,②该行为对德国产生了严重损害的危险。”(https://www.daowen.com)

总之,德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较为全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半导体、业务秘密和商标、原产地名称等识别性标记都给予相应的刑法保护。德国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主要有以下特色:(1)刑法保护范围宽泛,立法规定细致。例如对商标权的保护,不仅详细规定了侵犯标记、标识罪的各种行为类型,还规定了违法使用地理性原产地说明罪。又如,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包括泄露业务或者营业秘密罪、使用样品罪、引诱和自愿泄密罪三个罪名。(2)刑罚不断加重,但整体轻缓。原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一般为6个月或者1年监禁,现在一般修改为3年监禁,出于商业性质的犯罪最高刑为5年。[22](3)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未遂的可罚性;(4)在刑事追诉方面,虽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还属于自诉案件,但是,公诉机关可以根据特别的公共利益直接进行追究。另外,在德国司法实践中过去很少使用的没收和扣押,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也比较多地使用了。可见,德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还是比较详尽的,根据不同主体,不同行为方式规定不同的罪名,并配以不同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