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

四、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

英国是最早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的国家,但直至今日,英国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刑事保护。英国对商业秘密采取间接保护的方式,它不保护商业秘密本身,而是对侵犯商业秘密载体的行为以财产犯罪论处。这是因为在英国不承认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不关注信息本身,几乎仅关注存储信息的物质,如计算机、磁盘、文件档案等。根据英格兰之法律,损害或永久剥夺某个计算机磁盘或文件等,或者出于侵犯有关人或有关物体的故意动机而非法侵入他人地界,那么可以构成各种犯罪。但如果只是通过对储存资料的有形物进行阅读、记忆、照相或类似方法取得资料则不构成任何犯罪。苏格兰亦同样如此,在“格兰特对地方检察官”的上诉案中,高等法院声称,苏格兰的法律中没有关于不诚实地利用他人秘密资料的罪名,该法院亦拒绝行使其固有的创设罪名之权力;因此,在英国,如果用盗窃的手段将商业秘密载体占为己有,以侵犯财产罪论处,但是通过记忆、复制等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则不构成犯罪。“牛津大学诉莫斯案”即如此。如果他人以非侵犯有形载体财产的方法获取或利用商业秘密,英国刑法就无能为力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