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等识别性标记权的规定[15]

一、关于商标等识别性标记权的规定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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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较为全面周到,不仅把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且对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商号的行为,非法使用商品的外部标志的行为也规定了刑罚。(1)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商号或商标罪,指行为人在营业中,非法将他人的姓名、商号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使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或封皮上,或者使用在广告、价目表、营业函件、说明书、发货单或其他类似文件中,或者把带有这类非法标志的商品投入市场或出售的行为。(2)非法使用商品的外部标志罪,指行为人在营业中,把在一般交易中作为区别于相同的或类似的商品的外部标志非法使用于商品的包装或封皮、广告、价目表、营业函件、说明书、发货单或其他类似文件中,或者把带有这类非法标志的商品投入市场或出售的行为。(3)对商品的虚假说明罪,指行为人在营业中,在商品、商品的包装或封皮上,对商品的原产地、质量或价格出于故意或过失动机作不实的说明,足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或者故意将有这种欺骗性说明的商品投入市场或将之出售,或者把这种使人发生错误认识的说明使用于广告、商业函件或其他类似文件中的行为。以上三种犯罪的刑事处罚均为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180天以下的日数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