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历史轨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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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始于19世纪80年代。此时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活动的深入发展,专利、商标、版权这些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不断进行跨国界转移,由此要求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走向国际化。这使得因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的地域性特征导致的各国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矛盾日益凸显,为协调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国际社会开始以条约方式来调整关系。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就是顺应全球化要求的产物。
进入20世纪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逐步加强,越来越明显的全球化趋势要求各国在法律上缩小差异,在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上各主要工业国家从70年代起先后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在实体方面的差异已大大缩小。[7]自90年代以来,在世界经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知识产权对各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和作用日益突出,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建立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也不断增多且效力越来越强,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通过,标志着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同化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20世纪70年代以前,由于国际社会并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达成共识,相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刑事保护条款很少。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影像工业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普及,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愈演愈烈,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除了在本国刑法或知识产权法中设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外,还要求通过国际公约设置刑事条款,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打击。1971年《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第3条将“通过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保护”列入公约要求。1994年9月制定的协定更是明确地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各成员方以足够的刑事制裁措施来保护其他成员方在其本国取得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是当前国际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最重要的公约,它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规定得十分详细,不但规定要对侵犯商标及版权行为进行刑法保护,而且建议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要进行刑法保护,不但规定了刑事处罚的种类,如协定认为监禁和罚金是最基本的刑事处罚方式,还要求提供非刑事制裁措施。TRIPS协定是建立在现有重要知识产权条约基础之上的协定,是为WTO全体成员所必须遵守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一系列最低保护标准。[8]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不得低于该协议的保护水平,这也催生了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规范,并使得各国的知识产权刑法规范特别是商标和版权的刑法保护进一步走向国际化。
TRIPS协定通过以后,不仅世界各国掀起了一个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的高潮,如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相继发生重大变化,而且有关国际组织也纷纷起草地区性国际公约,以推动地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如欧盟议会和理事会2005年7月12日共同发布了《关于用刑罚方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指令草案》以下简称《指令》,欧洲议会于2007年4月通过了该指令草案。这份《指令》涉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范围、刑罚种类和诉讼程序等许多问题,不但使各国法律更加统一和严厉,也较好地体现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司法实践的需要。[9]如《指令》扩大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范围,规定将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对专利权以外的其他众多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及其未遂、帮助或教唆和煽动行为犯罪化,其罪行范围远大于TRIPS协定之规定。另外,《指令》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刑罚力度,规定对犯罪分子处以有期徒刑、罚金,对涉及有组织犯罪或者对公众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的,法定最高刑应至少达到4年有期徒刑,并处30万欧元以下罚金。《指令》对刑种、刑度等规定相比TRIPs协定第61条的刑罚规定更加完善,为厘清“足以起到威慑作用”提供了具体制度判断。
从上述发展轨迹可以看出,随着与知识密切联系的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增大,针对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也日趋增多。为有力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加强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