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实践

第三节 部分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实践

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不过几十年的历程。改革开放之后,中国需要迅速融入世界经济共同体中以发展自身经济,在国内动力和国际压力的共同推进下,只好进行被动式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这种立法不同于欧美等知识产权发达国家的立法模式,所以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存在先天不足是无可避免的。考察各个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先行国家或地区相对成熟的立法经验,准确把握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的国际趋势,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完善。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科技强国,对知识产权采取强保护政策。知识产权保护能促进技术进步、强化知识积累[16]。在美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采用了结合式保护模式,在《美国法典》《美国量刑指南》和商标、版权、专利、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专门法律中都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立法内容既包括对传统知识产权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包括对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特别是各种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各方面的立法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体现出不断强化和扩张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提高刑事处罚力度的总体趋势。例如,《2008年资源和机构为知识产权优先法》明确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重罪”以替代“犯罪”这一表述。[17]美国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主要有以下特色:(1)保护对象宽泛并且逐步扩大,不仅罪名和行为类型繁多,而且罪状描述细致,保护手段多样。例如《千禧数字化版权法》规定,规避著作权保护或者损害著作权管理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2)刑罚趋重,监禁刑与罚金刑并重。假冒商标犯罪最高可处10年以下监禁或者200万美元以下罚金,如果是再犯,则处20年以下监禁或者500万美元以下罚金。(3)犯罪门槛低,一般都不要求特定犯罪目的,除侵犯著作权犯罪有一定的数量和金额标准外,只要存在主观故意和侵权行为,就可以定罪处罚。例如,《禁止电子盗窃法》规定在数字环境下未经权利人授权散发或者复制权利人享有版权的作品达到一定数额的,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构成犯罪。(4)对外国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例如,美国《经济间谍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包括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商业秘密的经济间谍罪,为国外利益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刑罚明显高于国内犯罪。(5)规定了对被害人的财产赔偿。(https://www.daowen.com)

德国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采分散模式,法律规定散见于专利法、实用新型作品法、外观设计作品法、版权法和标记法等专门性知识产权法律中。德国刑法在确立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之后,不断完善各种立法,在逐步扩大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的同时,亦逐渐加重刑事处罚力度,如1990年德国《反盗版法》就是这样。德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囊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主要知识产权范畴,并吸纳了各种新型知识产权内容。德国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主要有以下特色:(1)刑法保护范围宽泛,立法规定细致。例如对商标权的保护,不仅详细规定了侵犯标记、标识罪的各种行为类型,还规定了违法使用地理性原产地说明罪。又如,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包括泄露业务或者营业秘密罪、使用样品罪、引诱和自愿泄密罪三个罪名。(2)刑罚不断加重,但整体轻缓。例如,现行德国《著作权法》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1年监禁刑提高到3年,出于商业性质的犯罪最高刑为5年。[18]

法国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采结合模式,主要由《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典》来规定犯罪与刑罚。以侵犯商标权犯罪为例,《刑法典》中规定了4种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知识产权刑法典》又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规定为犯罪。法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主要有以下特色:(1)刑法保护范围广,尤其是注重保护新型知识产权。法国刑法保护的范围已经涵盖了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半导体掩膜产品、遗传资源、特色标记、表演者权利、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等。(2)刑罚严厉,自由刑和财产刑都很重。例如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自然人法定最高刑为10年自由刑或30万欧元。(3)重视附加刑的应用,尤其是资格刑。例如,对于侵犯著作权的法人可以剥夺其一定的从业资格,或者命令全部或部分关闭,停止或暂停营业。(4)规定了对被害人的财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