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在认定和处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作用
2026年03月17日
第一节 数额在认定和处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二)》第4条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可见,数额在对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确定上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应该看到,我国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存在大量的对数额的规定,犯罪数额之所以能够作为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社会危害性是否存在以及衡量其危害程度的重要或主要因素,主要在于它能够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和量刑产生重要作用。在某种程度上,犯罪数额作为大多数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在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时也毫不例外地成为最显著的要件,即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不仅仅只依赖于其他构成要件,而是必须结合犯罪数额,来共同解决这一问题。即使在那些犯罪数额没有被规定为构成要件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犯罪数额也属于定罪或量刑时要考虑的主要情节,并对定罪量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
就我国现行《刑法》分析,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文中,一般均直接或间接地将犯罪数额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的依据,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