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 罪数形态问题
2026年03月17日
第十一章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 罪数形态问题
刑法分则的构成要件以一个人实行一个犯罪为原型形态设计。但很多时候,行为是一个还是数个、符合一个还是数个构成要件并不明确,这就涉及犯罪竞合了。行为人形式上或实质上可能成立数罪的,在我国刑法学中称之为罪数论。在行为符合一罪条件时,禁止重复评价,不并罚;在行为符合数罪条件时,不作为一罪处理,以周延地保护法益。犯罪竞合论事关准确地定罪量刑,罪数形态的研究也就显得相当重要。我们认为,合理的罪数论,必须建立在区分标准明确、自然意义上的行为和法律意义上的行为界限清晰的基础之上。尽可能避免各犯罪之间的排斥关系,尽量考虑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这也是未来刑法学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我国刑法学一般只讨论三类罪数情况:(1)法定的一罪,即刑法明确规定行为符合数个不同或多个相同的犯罪的构成要件时,按一罪处罚,包括惯犯、结合犯;(2)实质的一罪,虽然数行为看似符合数个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这些行为实质上只侵犯了一个法益,包括继续犯、结果加重犯和想象竞合犯;(3)处断的一罪,即数行为在处理上作为一罪的情况,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https://www.daowen.com)
侵犯知识产权罪属于刑法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容易与他罪规制的行为产生竞合、牵连等罪数形态问题。在此,我们主要讨论以下几点:(1)侵犯知识产权罪与他罪的牵连;(2)侵犯知识产权罪与他罪的想象竞合;(3)侵犯知识产权罪与他罪的法条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