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罪牵连情形的分析

二、侵犯知识产权罪牵连情形的分析

我们以侵犯著作权罪为例,侵犯著作权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所规定的个罪,诈骗罪则是由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根据此二罪所列位置的不同,我们即可知道,侵犯著作权罪与诈骗罪之间有明显的不同。

首先,侵犯著作权罪与诈骗罪都为主观故意,且都属于目的犯,前者目的是非法营利,后者目的是非法占有。其次,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主体相对较广,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则只有自然人。再次,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和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与秩序;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权。当然,他人的著作权中也包括了一定的财产权利。

侵犯著作权罪与诈骗罪在犯罪客观方面也有着很大的区别。在犯罪客观方面,侵犯著作权罪明确规定了四种行为方式[1]。而在犯罪对象上,侵犯著作权罪的对象仅仅是具有著作权属性的作品,而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范围较广。(https://www.daowen.com)

上述可见,该二罪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比理想化构想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如果行为人以制作、出售侵犯著作权的商品为手段,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出于营利的目的进行销售行为,那么其既触犯了诈骗罪,也触犯了侵犯著作权罪,这时就需要考虑到该二罪的罪数形态问题了。

对于行为人隐瞒真相出售侵犯著作权的商品的行为,我们认为需要从以下几点考虑:(1)买受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行为人所售卖的商品系侵犯著作权的商品。在这里,虽然行为人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但是如果可以根据其他条件判断买受人知情的情况下,则诈骗罪不能成立,行为人的该行为只能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2)买受人主观善意。此时,行为人制作发行的侵犯著作权的商品,出于营利的目的,以假乱真,即具有欺诈性质。行为人的制作发行行为、欺诈行为是相对独立的行为,前者属于手段行为,后者则为目的行为,故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