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竞合的基本理论
侵犯知识产权罪类罪名下一共有7个罪名,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制的行为既包括对他人注册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专利权的侵犯,又包括对侵权复制品的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制的诸多行为常会与他罪规制的行为出现重合,也即侵犯知识产权罪与他罪发生竞合。犯罪竞合,是指出现两个以上的罪能够同时评价一行为的情况,分为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两类。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非法经营罪,有的将其按想象竞合进行处理,有的将其按法条竞合进行处理,有的则以牵连犯论处。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相关犯罪是否存在竞合,应认定为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具体应如何处断,我们将逐一梳理。
(一)想象竞合犯的认定及适用原则
关于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我国现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在立法资料中却出现过,我国第22稿刑法草案第72条曾规定:“一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或者犯一个罪而犯罪的方法、结果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就最重的一个罪处罚。”由此可知,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成立想象竞合犯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其一,行为人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所谓一个行为的判断,不是基于自然观察或者公众一般认知,而是以法定犯罪判断为标准进行判断。这是想象竞合犯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其区别于集合犯、牵连犯等犯罪的根本所在。其二,一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是形式上的数罪,所谓一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这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之间本身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客观表现为该行为造成了数个实际的犯罪结果,而这数个结果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把这一个行为与其所造成的每一个结果联系起来看,都构成一种犯罪。
通行的观点认为,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的重罪论处。具体的适用规则如下:
1.主刑的适用
行为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应比较法定刑的高低,依法定刑刑期最高者为重罪;若法定最高刑期相同,则以法定最低刑期较高者为重罪;如果所涉罪名的法定最低刑期和法定最高刑期均相同,则要“按照情节较重的犯罪论处”[2]。
2.附加刑的适用
若行为人所触犯的数罪中,重罪没有设置附加刑,而轻罪设置了附加刑,是否可以适用附加刑?因附加刑依附于主刑,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轻罪的主刑既然不适用,自然不可再科以附加刑。
3.对轻罪的处理
对行为人以重罪论处,行为人所涉及的轻罪应在判决书中载明,但不应再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行为人仅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对其以重罪论处,已完全评价该犯罪行为,倘若再将所涉轻罪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涉嫌对该行为的重复评价。但是也有一些容易混淆的情况,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般情况下容易区分,但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会导致界限混淆。即行为人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且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是伪造或擅自制造的,行为人对二者皆“明知”,这时应如何处理?有论者认为,这种情形属于一个销售行为同时触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我们认为,这其实是对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表现为对注册商标标识本身进行销售,而不是指将已贴在商品上面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附带着商品一块销售出去。行为人犯罪客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是在商品上使用了伪造或擅自制造的商标,这时仅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并不能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非想象竞合犯。
(二)法条竞合的认定及适用原则
犯罪多元,刑法规定也更为全面,条文之间的交叉和重叠难以避免。因此,使得同一个犯罪行为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包含或者交叉的情形,这就是法条竞合。法条竞合要解决的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应适用哪个法条的问题,是一种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法条竞合可以分为三种形态。第一,因犯罪主体不同而形成的竞合。如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前者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第二,客观方面的犯罪对象不同而发生的竞合。因犯罪对象不同发生的竞合有两种形式,其一是由于相关人员不同而发生的法条竞合,如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其二是物不同而发生的竞合,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第三,法律的例外规定而发生的竞合。有时规定了某一犯罪,但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又设定例外,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后又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样,交通肇事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就不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条竞合具有以下特征:其一,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二,一个犯罪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数个罪名;其三,数个罪名之间本身存在着从属或交叉的关系,这种从属或交叉的关系“就重合部分而言,都可以发现其为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3]。
对于法条竞合,通行的观点认为,应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具体适用规则如下: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条款和一般条款的,应该按照特别条款的规定处理。
二是行为人的行为虽同时符合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按照特别条款或一般条款处理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三是若适用特别条款与罪刑均衡原则相违背,法律又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
(三)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都是实质的一罪,形式上的数罪,并且都使用一罪处罚。两者在司法实践上容易混淆,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1)想象竞合犯属于观念的数罪,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法益,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4]而发生的罪名竞合;法条竞合则属于本来的一罪,因客观上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而使得该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罪的构成要件。
(2)想象竞合犯是由于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引起本身不存在关联的罪的竞合,其为罪的单复形态;法条竞合则为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无关。
(3)法条竞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从属或者交叉的逻辑关系”[5],所涉及罪的构成要件实行行为存在重合;而想象竞合犯则不同,其涉及的法律规范本身不存在逻辑上的关系,由于犯罪行为才使得相关法律规范发生关联,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间本身没有任何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