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三合一审判模式
2026年03月17日
一、我国的三合一审判模式
由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理念、裁判方法以及证明标准不同,对于同一行为经常会得出两种互相冲突的结果,在较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出现过在先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在后民事审判却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专门召开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坚定信心,共同推动“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迈上新台阶的目标。2016年,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除知识产权法院暂不执行“三合一”以外,“三合一”工作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开。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印发。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推进“三合一”工作,“三合一”工作迈上新台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与有关部门就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实施方案进行积极沟通,以期尽快会签相关文件,全面推进“三合一”工作,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全国法院系统推行了知识产权的“三合一”审判模式,即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来审理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以统一裁决标准,避免不同的审判组织对同一事件得出不同的裁判,以期能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