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的类型争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引发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事实的数量,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由同一个法律事实引发的民刑交叉案件和由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民刑交叉案件。前者实质上源于法规竞合,由于民法和刑法都对该项法律事实作了相应的规定,且竞合要求适用于该法律事实,因此造成民刑交叉案件。
(2)按照涉及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的不同,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可以分为侵犯著作权民刑交叉案件、侵犯注册商标民刑交叉案件、侵犯专利权民刑交叉案件、侵犯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民刑交叉案件。
(3)以诉讼程序启动的先后不同为标准,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先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或者结束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先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待通过民事诉讼掌握较为充分的证据后再向公安机关报案;当事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后,民事审判机构发现被告涉嫌刑事犯罪,并进行处理。其中最为复杂的即是民事优先还是刑事优先问题。这些问题往往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例如在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刑事审判中就直接认定涉案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已满足构成犯罪的条件,对被告作出了处罚。然而经过民事侵权案件审理,发现涉案的信息已经广为流传甚至落伍,早已不是什么商业秘密,这样一来民事的结论便与刑事的截然相反,且从根本上否定了刑事案件的裁定,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再如,原告先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又以被告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裁定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无罪,然后又回归民事案件的审理。这样的选择不仅增大了诉讼成本,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况且权利人最终所追求的往往是利益,而非将被告打入监狱以此出气,因此刑事途径往往会显得过犹不及。在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刑事审判往往会体现出注重对犯罪行为及结果的审查,忽视对知识产权权属及侵权成立与否等问题的认定的缺陷,致使法院在尚未对权利的归属以及是否侵权作出判断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裁定,行为人极有可能在并未侵权的情况下受到刑事处罚,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尤其是法院已经实施了禁令或查封,被告的企业因此停产,致使被告蒙受损失。因此,依据以往“三合一”审判的经验以及上述内容,我们得出如下结论: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庞大体系链条上,刑法保护作为最严厉的环节,理应处于末端的环节,即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应先就被指控行为是否违反民事法律作出判定,然后再让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直到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满足构成刑事犯罪的条件,方可采取刑事手段进行处罚。具体理由如下:(https://www.daowen.com)
①民刑交叉案件中需以知识产权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尤其是专利和商标案件,若实际权利不存在,这样的诉讼也是滥用诉讼权。
②从风险的角度来说,民事案件的救济可以采用经济手段,败诉人可以用钱来弥补所犯的错误,即使败诉人的经济能力有限,也可以通过登报道歉等形式来挽回厂家的声誉,淡化事件的影响。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无法挽回的,一旦处罚,败诉人的损失极大。
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有些案件是以假象的侵权而成立的,例如使用在先的情景下,处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理由,商家可能会故意不申请专利以达到盈利目的,可若之后他人抢先申请了该专利,该商家也被认为是侵权,但这种侵权的停止是没有溯及力的,也不影响其原来已经使用或销售的地域范围,法官往往仅是禁止其扩张,至多判决其停止“侵害”。而像这样的案件即便数额巨大,但也不可以入罪。
④刑法具有谦抑性:当今社会的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与新科技相关的商业模式变化莫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的争议不断。而面对新技术的冲击,用于保护最基本的社会风气、善恶价值观的刑法不应冲在最前面,而因让机动性更强的民法对其作出判断以后再给予是否犯罪的裁定。